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新莊體育場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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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立新莊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為推廣體育、音樂、藝文、展
    覽等活動並維護場內各項設施完善,提升縣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
    點。

二、本場場地如下:
  (一)田徑場。
  (二)棒球場。
  (三)體育館。
  (四)露天劇場。
  (五)陽光草坪。
  (六)林蔭大道。
  (七)棒球場前廣場。
  (八)各路口廣場。
  (九)舞蹈教室。
  (十)籃球場。
  (十一)健身房。
  (十二)直排輪道。
  (十三)網球場。

三、本場各場地開放時間及收費基準,除「臺北縣立新莊體育場各場地及
    設施設備收費基準表」有特別規定外,全日開放供一般民眾休閒使用
    。前項場地使用有特別規定者,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申請使用手續
    。

四、各場地之申請除網球場、健身中心、舞蹈教室得為個人申請使用外,
    其餘僅開放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法人等(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申請。

五、申請單位得依下列活動項目提出場地使用申請:
  (一)為舉行與場地設置目的相同之體育活動。
  (二)為教育、訓練、比賽、測驗、觀賞、休閒等目的舉辦之社教、文
        化、育樂、體育活動。
  (三)為辦理各類文化、科學、教育展覽活動。

六、申請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免繳場地使用費:
  (一)由政府機關舉辦有關國家慶典之活動。
  (二)經臺北縣政府核定不出售門票之體育活動。
  (三)臺北縣政府或本場辦理之體育競賽、表演、研習、講習等活動。

七、申請程序如下:
  (一)申請單位須備正式函文,檢附活動企劃書(包含使用場地範圍、
        安全維護計畫、清潔維護計畫、演出節目表、入場券數量分配、
        活動程序表等資料),於使用期日前一個月,提出申請。
  (二)前款申請經本場核准後,於收到核准函起 7日內,繳交保證金;
        場地使用費及其他費用,於使用期日14日前繳納完畢,逾期未辦
        理者,應重新申請。除不可抗力事由外,如有改期必要者,應於
        原定使用期日14日前辦理改期手續;未依規定辦理者,本場得沒
        入保證金,但已繳場地使用費及其他項費用無息退還。各場地使
        用期間,如有中止、變更活動或臨時取消活動者,保證金不予退
        還。但所繳場地使用費及其他費用無息退還。

八、使用單位於活動期間應僱請清潔人員、保全人員(由本場視使用人數
    決定)負責使用場地內之安全、秩序及環境衛生。活動結束當天應立
    即清理完畢,點交予本場;違者由本場僱工清理,所需費用自保證金
    中扣抵,若保證金不足扣抵時,得逕行追償。

九、申請單位有佈置場地之必要者,須事先提出計畫書,並經本場核准;
    活動結束後應立即回復原狀,違者由本場僱工拆除,不得要求任何賠
    償,所需拆除費用自保證金中扣抵,不足扣抵時,得逕行追償。

十、申請單位有損壞本場設施(含花木、草坪)者,活動結束後應立即修
    復,如逾 3日仍未修復,本場得僱工修復或補植,所需費用自保證金
    中扣抵,不足扣抵時,得逕行追償。

十一、使用各場地,如有出售入場券者,於依法納稅後,將樣張送交本場
      備查。入場券發售數量不得超過下列規定:
    (一)田徑場:3,500張。
    (二)棒球場:10,500張。
    (三)網球場:1,000張。
    (四)體育館:固定座位4,506張,活動座位2,646張。

十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場得停止其使用並沒入所繳保證金及場地使
      用費、其他費用:
    (一)活動項目違反法令規定或公序良俗者。
    (二)未經許可,擅自變更活動項目或將場地設施私自轉讓使用者。
      場地、設施設備有安全之虞,或因災變、特殊事由致臺北縣政府或
      本場急需使用場地時,本場得停止其使用。但所繳保證金及場地使
      用費、其他費用無息退還。

十三、申請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未經核准前,不得在各傳播媒體或宣傳品上使用本場名稱及擅
          自宣稱臺北縣政府或本場為協辦單位;除新聞報導外,未經申
          請,不得錄影轉播或實況轉播;張貼之海報標語或圖片等宣傳
          品均須具名,並自負相關法律責任。
    (二)使用期間場地內外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傷患急救、疏散及
          交通事宜,應由申請單位負責處理。
    (三)未經核准,不得在場地內外展售商品、設置售票所、販賣攤位
          或任意張貼海報宣導標語、吊燈及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之物品。
    (四)各場地不得作為婚喪喜慶、宴會之用。
    (五)違反本要點及其他相關規定者,本場得停止其使用並沒入保證
          金,如有損害,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十四、臺北縣新莊市公所申請使用各場地,經核准後,場地使用費得以半
      價優惠,但不得轉租(借)他人使用。

十五、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