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所屬國民小學附設補習學校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02日

所有條文

一、為培養本縣失學縣民具聽、說、讀、寫、算能力以充實基本生活知能
    ,提高教育程度,特依據補習教育法及國民教育法訂定本要點,本要
    點未盡事宜,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二、國民小學補習學校教育由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
    國小補校)辦理之,並得與有關機關、民間團體等共同辦理。

三、國小補校,一律為「臺北縣××鄉鎮市××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
    習學校」。

四、國小補校所需之教學場所及設備,除利用原國民小學之教學場所及設
    備外,應充實適合學生使用之課桌椅、照明等設備,並得於社區活動
    中心或適當場所施教。

五、國小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國民小學校長兼任,綜理校務;以下置行
    政人員及教師,由校長聘請合格人員兼任,其編組員額、教師授課鐘
    點費及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如附表。

六、國小補校學生入學無資格限制,但須年滿十二歲,由學校予以編級測
    驗,或以成人基本教育研習班結業證書等學力證明文件,編入與其程
    度相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七、國小補校之招生,應報請臺北縣政府核定。學生入學及轉學不受學區
    限制。

八、國小補校分初、高級二部,可彈性設置:
  (一)初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前三年,修業年限為一年。
  (二)高級部相當於國民小學後三年,修業年限為二年。
    前項班級人數以二十人至四十人為原則,山地及偏遠地區,得視實際
    情形酌予減少。

九、國小補校之教學科目及每週教學時數,依部頒國民小學補習學校課程
    標準辦理。

十、國小補校學生之成績考查,依照臺北縣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
    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辦理。結業生之資格考驗,依照補習學校結業生
    資格考驗辦法之規定辦理。

十一、國小補校所需經費由本縣編列預算支應,並得由中央或省予以補助
      。

十二、本要點自八十七學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