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評議委員遴聘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9年03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及「臺北縣教師申訴評
    議委員會設置要點」訂定。

二、本會設委員二十一人,依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本會
    委員應由教育學者、社會公正人士、主管機關代表、該地區教師組織
    代表、教師代表組成,任期二年,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不得少於
    總額之三分之二。

三、教育學者一人,社會公正人士二人,由本府教育局擬定建議名單,呈
    請縣長遴聘之。

四、主管機關代表二人,其中一人由本府教育局長擔任,另一名由局長指
    定主任督學或其他局內人員,呈請縣長核可擔任。

五、教師組織代表二人,由臺北縣教師會推派中、小學代表各一名,函由
    本府教育局呈請縣長聘任之。
    臺北縣教師會成立前,前項代表由臺北縣教師會籌備會推派。

六、教師代表十四人。其中五名分別由本府就本縣中小學現職合格且具法
    律專業知識教師中遴聘四人及本縣各私立中學國中部、小學每校推薦
    一人之名單中遴選一人聘任之;其餘九名分別由本縣九個教育行政聯
    絡分區,各依下列方式推派一人擔任之:
  (一)選舉人:本縣現職教師均得為選舉人。
  (二)推薦候選人:由本縣各縣立中小學校長與教師會理事長共同簽署
        推薦一人為候選人;無教師會學校逕由校長推薦。
  (三)公告候選人名單:候選人名單及學經歷資料應於投票日兩週前,
        在本縣教育網路及各校公告之。
  (四)選舉方式:在各校以直接、無記名單記法投票行之。
    前項教師代表,以未兼任行政職務者為限。

七、本會評議決定書之製作,由具有法律專業知識之委員輪流擔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