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順利推展補習教育,期使未受高中暨國民中學教育之失學逾齡國民
接受完整高中暨國民教育,帶動全民教育之開展,特依補習及進修教
育法、補習教育規程、教育部頒訂之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
課程標準訂定本要點。
二、學生學籍管理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補習教育規程及臺灣省公私立各
級學校學籍管理要點實施。
三、學生成績考查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補習教育規程及臺北縣國民中學
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實施。
完全中學 中 學
四、 附設 補習學校(以下簡稱中學補校)教學科目及教
國民中學 國民中學
學時數依教育部頒訂之「國民中學附設補習學校課程標準」及「臺北
縣完全中學附設高中補校課程」實施。
五、中學補校每班班級人數以四十人為原則,同年級超過四十五人始設第
二班,超過八十五人始設第三班,依此類推,以利教學活動之進行。
六、國中補校學生免收學費,其他收費標準比照國民中學有關規定辦理,
高中補校學生學費比照日間高中學生減收一半,雜費比照日間高中學
生收費。
七、中學補校置校長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總理校務,下置校務主任、
總務、會計、人事、組長、幹事、工友,均由原校編制內人員兼任,
其編組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如附表一)。
八、中學補校各班置導師一人,由原校教師兼任。
九、中學補校教師,由校長聘任校內合格教師兼任為原則,專業科目、民
俗技藝等類教師得以技藝教師資格聘任之。
十、技藝教師之相關規定依教育部頒之規定辦理。
十一、中學補校教師為夜間兼課,其補校授課時數依「臺北縣政府所屬學
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規定辦理。
中學
十二、 補校校務主任及組長日間授課時數依補校班級『臺北縣各完全
國中
中學暨鶯歌高職兼職教師每週數按『臺北縣各國民中學兼職教師每
週任課時數』任課時數』之規定排課。
十三、中學補校教師各依授課時數計支鐘點費,滿一學期以五個半月計,
滿一學年以十一個月計支鐘點費。
十四、中學補校主任、組長、導師,以一人一職為原則,如因實際需要,
補校主任或組長得兼任導師,並支領導師費。
十五、中學補校兼任人員其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另以附表訂之(如附表二
)。
十六、本要點有未盡事宜,應依教育部及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完全中學 中 學
附表一:臺北縣政府所屬 附設 補習學校
國民中學 國民中學
員額編制表(班級數以高中部、國中部合併計算)
┌──┬──┬─────────────────┐
│職稱│員額│ 備 註 │
├──┼──┼─────────────────┤
│校長│一人│由原校校長兼任。 │
├──┼──┼─────────────────┤
│校務│一人│由原校專任教師兼任。 │
│主任│ │ │
├──┼──┼─────────────────┤
│會計│一人│由原校會計人員兼任。 │
├──┼──┼─────────────────┤
│人事│一人│由原校人事人員兼任。 │
├──┼──┼─────────────────┤
│總務│一人│由原校總務人員兼任。 │
├──┼──┼─────────────────┤
│ │ │各組設組長一人,由原校專任教師兼任│
│ │ │,其設置標準如下: │
│ │ │1.二班(含)以下:不設組。 │
│ │ │2.三至五班:設教導一組。 │
│組長│0至│3.六至九班:設教務及訓導二組。 │
│ │三人│4.十班以上:設教學、註冊及訓導三組│
│ │ │ 。 │
│ │ │5.設有迥中部之補校得增設教官一人,│
│ │ │ 為原校教官兼任,工作補助費比照組│
│ │ │ 長。 │
├──┼──┼─────────────────┤
│幹事│一至│應由原校教職員工兼任。其設置標準為│
│ │三人│:四班以下:一人;五班至九班:二人│
│ │ │;十班以上:三人。 │
├──┼──┼─────────────────┤
│導師│ │每班置導師一人,由原校教師兼任。 │
├──┼──┼─────────────────┤
│工友│0至│應由原校教職員工兼任。其設置標準為│
│ │二人│:二班以下不設工友;三班至六班:一│
│ │ │人;七班以上:二人。 │
└──┴──┴─────────────────┘
完全中學 中 學
附表二:臺北縣政府所屬 附設 補習學校
國民中學 國民中學
編組員額及工作補助費支給標準表(中學補校班級數以高中、國中
部合併計算)
┌──┬─────┬─────┬─────┬──┐
│職稱│二班以下 │三至六班 │七班以上 │備註│
├──┼─────┼─────┼─────┼──┤
│校長│每週二.五│每週三節鐘│每週三.五│ │
│ │節鐘點費計│點費計支 │節鐘點費計│ │
│ │支 │ │支 │ │
├──┼─────┼─────┼─────┼──┤
│校務│每週二.五│每週三節鐘│每週三.五│ │
│ │節鐘點費計│點費計支 │節鐘點費計│ │
│主任│支 │ │支 │ │
├──┼─────┼─────┼─────┼──┤
│組長│不設 │每週二.五│每週三節鐘│ │
│ │ │節鐘點費計│點費計支 │ │
│ │ │支 │ │ │
├──┼─────┼─────┼─────┼──┤
│工友│不設 │每週二節鐘│每週二.五│ │
│ │ │點費計支 │節鐘點費計│ │
│ │ │ │支 │ │
├──┼─────┴─────┴─────┴──┤
│導師│比照國民中學導師費標準支給 │
├──┼────────────────────┤
│幹事│ │
│會計│依規定按簡、薦、委任兼職交通費標準支給工│
│總務│作補助費 │
│人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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