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審核資深優良教師標準作業程序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8月14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
    依教育部頒「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每
    年應屆獎勵之資深優良教師,需由本縣縣立學校及縣轄區內私立國民
    中學以下學校調查、推薦,並經本府審查,確符獎勵資格。
貳、相關法令及規定:
  一、各級學校資深優良教師獎勵暨請頒服務獎章要點。
  二、臺北縣資深優良教師審查作業注意事項。
  三、其他:教育部歷年對資深優良教師特殊個案之釋例(教育部釋函,
      散見於各期的教育部公報或縣公報)。
參、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一、初任教職的派令(或聘書)及合格教師證明(或試用教師證明)
  二、曾任私立幼稚園教職的服務證明。
      (此處「民眾」係指「教師」)
肆、內部行政作業使用表單、附件:
  一、臺北縣○○學校(幼稚園)資深優良教師推薦表(表一)
  二、臺北縣○○學校(幼稚園)資深優良教師推薦名冊(表二)
  三、臺北縣○○學校(幼稚園)服務屆滿四十年資深優良教師推薦名冊
    (表三)
  四、臺北縣服務屆滿四十年資深優良教師簡介表(表四)
  五、臺北縣○○年資深優良教師複審表(表五)
伍、名詞解釋:
    「資深優良教師」係指於各級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在職專任合格
    教師,至每年七月底連續從事教學工作屆滿十年、二十年、三十年、
    四十年,成績優良者,並經服務學校及本府審查委員會審查,核符獎
    勵資格者。
陸、其他:略。
柒、作業內容
  一、流程圖:如後附。
  二、流程說明:如後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