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辦理特殊教育評鑑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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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評鑑各特殊教育班辦理之成效,作為
    改進教學及獎勵之參考,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一條訂定本要
    點。
二、本評鑑工作由本府教育局負責統籌規畫,並由國民教育輔導團特殊教
    育科協助辦理相關事宜。
三、評鑑小組由教育局副局長擔任召集人,邀集特殊教育學者專家、督學
    、本府特殊教育業務承辦單位、本縣國民教育輔導團特殊教育科團員
    、及縣內優良特殊教育教師及家長代表組成。
四、本評鑑以學校為評鑑單位,每二年評鑑一次為原則,評鑑採學校自我
    評鑑及縣評鑑小組複評二種方式實施。
五、評鑑項目含:學校行政與管理、經費與設備、師資與研究、課程與教
    學、成果與特色、輔導與升學等項目。
六、評鑑結果經評鑑小組會議討論後公布。評鑑結果績優之學校從優敘獎
    ;獎勵標準如左:
    特優-九十分以上,工作人員最高八人記功乙次。
    優等-八十五分以上未滿九十分,工作人員最高八人嘉獎二次。
    甲等-八十分以上未滿八十五分,工作人員最高八人嘉獎乙次。
    乙等八十分以下,不予敘獎並列為下年度繼續評鑑之對象。
七、本評鑑所需經費由特殊教育相關經費項下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