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學生之特殊教育需要,依據特殊教育
法施行細則第四條之規定,訂定臺北縣政府辦理特殊教育方案實施要
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特殊教育方案係指公、私立學校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第四條第二項依學生之特殊教育需要,自行擬具之方案。
三、特殊教育方案之申請單位為本縣各公私立國小、國中及縣立完全中學
及縣立高職。
四、申請單位所提之方案以一會計年度為原則,其內容應含下列項目
(一)依據
(二)目的
(三)個案需求評估
(四)實施方式
(五)執行進度
(六)執行與督導人員
(七)所需設備及經費概算
(八)預期成效及評估方式
五、特殊教育方案應於每年十月底前提出申請,於核定後實施。
六、特殊教育方案執行期間,本府得派員訪視輔導,方案結束後二個月內
應提出成果報告送府備查。
七、特殊教育方案執行績優者由本府依臺北縣教育專業人員獎勵基準辦理
獎勵。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或教育部補助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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