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為結合特殊教育有關單位及組織,以建立完整之特殊教育
行政支援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依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十條規
定,訂定本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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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系統由特殊教育諮詢委員會(以下簡稱諮委會)、特殊教育學生鑑
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鑑輔會)、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身心
障礙教育專業團隊、特殊教育資訊網路、國民教育輔導團特教科、縣
立各級學校及私立國中、國小、幼稚園或機構,及社政、醫療、戶政
等相關單位及組織所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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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系統其組織架構如附圖,聯繫及運作方式如下:
(一)諮委會負責特殊教育發展之諮詢、建議及申訴處理。
(二)鑑輔會下分鑑定評量小組、就學輔導小組以統籌辦理特殊教育學
生鑑定、安置及就學輔導事宜。
(三)特殊教育資源中心負責學生所需教育輔助器材及相關支持服務之
申請、彙整與借用;提供教師各項特殊教育教學資源,提供評量
工具、特殊教育諮詢;管理維護臺北縣特殊教育資訊網站等事宜
。
(四)身心障礙教育專業團隊由特殊教育教師、普通教育教師、特殊教
育相關專業人員及教育行政人員共同組成,提供有關特殊教育之
鑑定、特殊教育需求評估與申請、教育安置建議、參與與協助學
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之擬定與執行、相關支持服務及教育輔助器材
等服務。
(五)臺北縣特殊教育資訊網路負責提供本縣特殊教育資訊查詢及學校
各項有關特殊教育工作申請、登錄等事宜。
(六)國民教育輔導團特教科負責提供教學輔導與諮詢,規劃特殊教育
相關研習及協助辦理特殊教育評鑑等事宜。
(七)縣立各級學校及私立國中、國小、幼稚園或機構,由行政人員、
特教教師、普通班教師及機構之相關人員等合作執行各項特殊教
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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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前項所列之組織,應有專設地點,由專責人員負責聯繫執行特殊教育
相關事宜,受理家長、學校各項特殊教育相關事項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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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縣社政、醫療、戶政等單位,應協助辦理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安置
、及就學輔導等各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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