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特殊教育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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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結合民間力量,推展特殊教育,特依
    據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五條訂定「臺北縣政府委託民間辦理特殊教
    育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委託之對象如下:
  (一)私立特殊教育學校。
  (二)私立學校設立特殊教育班者。
  (三)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委託民間辦理之特殊教育學校(班)。
  (四)已核准立案之社會福利機構或非營利性法人團體。
三、本要點所委託民間辦理特殊教育之內容為設置特殊教育學校(班)、
    其他特殊教育專業或計畫。
四、民間團體接受本縣委託辦理特殊教育時,應檢具實施計畫及申請表,
    本府教育局應邀集學者專家、社政、衛生、勞政等單位,組成審查小
    組審核之。
五、本府委託民間辦理特殊教育所需之經費,按每年之實際需要,編列預
    算辦理。
六、本府與接受委託辦理特殊教育之民間團體,應簽訂合約,以為執行及
    評鑑之依據。
七、本府對於接受委託辦理特殊教育之民間團體,經訪視或評鑑績優者(
    單位或個人),得予以公開表揚獎勵。
八、本實施要點如有未盡事宜,悉依現行有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