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國民中學學生轉學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1月12日

所有條文

一、為簡化國民中學學生轉學手續,以達便民要求,提高行政效能,特訂
    定本要點。

二、國民中學學生確因家庭全戶遷移並有居住事實,且設籍臺北縣者,得
    申請轉學。

三、凡申請轉入本縣國民中學者,由家長向轉出學校索取並填具申請書、
    轉學證明書、成績證明書、學籍紀錄表、入學回覆信函及自備戶口名
    簿向擬轉入國民中學申請,擬轉入之學校檢查其戶籍確屬本校學區無
    誤後,准其辦理轉入。

四、國民中學學生申請轉學時間不限制,但遇學期將結束時(以學期超過
    三分之二為準)可勸其俟學期結束後申請轉學,以利學生學業及學校
    行政作業,若學生因故不回原校就讀,欲轉入學校應協助其辦妥轉入
    手續。

五、學生申請轉入本縣國民中學必須於原就讀學校辦妥轉出手續。

六、學生領取轉學證明書後因故仍願返回原學校就讀,應在領取轉學證明
    書後兩週內,向原學校申請返校。

七、各國民中學接受學生申請轉學後,應於三天內派員調查,如確有居住
    事實即准予轉入並通知其辦理註冊手續。各國民中學學生申請轉入年
    級每班在學學生人數最多不得超過「臺北縣各公立國民中學普通班編
    班作業要點」規定一年級新生額滿人數之標準。確實無法容納時,可
    徵得家長意見改分鄰近學校(亦應與欲轉入學校做好溝通)就讀。

八、各國民中學教務、學務處配合實地訪問調查有無居住事實時,如有循
    私情形,經本局查證屬實,除學生勒令返回原學校或改分實際居住所
    屬學區國民中學外,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九、學生轉入報到後,該校應於二日內將入學回覆信函回報通知轉出學校
    。轉出學校若在五日內未接到轉入學校回覆訊息,應即追蹤輔導並依
    相關規定處理。

十、各國民中學核准學生轉學後,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新生及
    學生異動名冊存校備查。

十一、國民中學學生經核定暫緩入學或准免強迫入學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適
      時入學,於其原因消滅申請入學時,未滿十五歲者,得向所屬學區
      之國民中學申請入學,學校得以甄試方式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十二、各國民中學各該年級每班平均學生人數超過宣布額滿之學生人數或
      無法再容納學生時,得報請本府核准該年級為額滿學校並核定改分
      發之學校,免收轉學生;經核定為額滿後,如有學生申請轉入,應
      主動協助推薦勸導其至改分發之鄰近學校就讀,並填發「額滿學校
      轉介單」交予家長,持往改分發學校報到,改分發學校除已經本府
      核准宣布額滿之外,不得拒收學生。

十三、額滿國民中學學期中一律不得招收轉學生,若因學生轉出或其他原
      因而出現缺額時,應俟寒暑假期間再接受學生轉入,其作業流程如
      下:
    (一)每年暑假自八月一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寒假自二月一日起至
          二月十五日止,公告轉入生申請登記辦法及各年級缺額於校門
          口,並副知本府。
    (二)自公告日起開始受理轉入學生申請,至公告截止日為止。
    (三)按各年級至登記截止日之人數,依據「臺北縣各公立國民中學
          普通班編班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至額滿為止。
    (四)暑假於八月十六日、寒假於二月十六日公告該學期轉入生名單
          ,並通知學生依規定辦理入學手續。公告名單應副知本府,其
          後不得再招收轉學生。
    (五)本項作業流程,寒假期間如遇春節假日,日期由各校自行順延
          。
    (六)缺額計算方式:
          1.中途輟學之學生應保留學籍至畢業止,其名額不得計入。
          2.以該年級平均學生人數少於本局所核定一年級新生額滿人數
            標準時,始得招收轉學生。

十四、特殊學生之轉學應按規定轉入學區內之學生,若學區內未設有特殊
      班級之學校,可轉介至附近設有特殊班級之學校接受鑑定、安置及
      輔導。

十五、家庭暴力及其他特殊個案之學生,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委員會」核定轉介安置之特殊學生,以上經本府同意核定
      者,得不受額滿學校轉學之限制。

十六、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人,其就學中子女隨被害一方離家時,得由被
      害一方出具社政機關之公文或證明文件,向暫住所在地學校(不受
      額滿學校限制)申請不轉學、不轉戶籍方式暫時就讀,並向原就讀
      學校請假;暫時就讀、請假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暫時就讀期間
      學業成績之計算,由暫時就讀學校與原就讀學校協調之。前項暫時
      就讀措施,以臺北縣為實施範圍。

十七、在臺設有戶籍,赴大陸就學後返臺擬繼續銜接就讀本縣國民中學之
      學生,應檢附戶口名簿及成績證明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學區國
      民中學申請入學。

十八、華裔、大陸人民或外籍人士身分之學生,可檢附戶口名簿(護照及
      居留證)、成績證明單逕向所屬學區之學校申請就讀。

十九、由國外來臺之學生(僑生逕向教育部、僑務委員會申請),可檢附
      戶口名簿或居留證暨國外成績證明單逕向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申請
      就讀適當之年級。

二十、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得依教育部訂定之「派赴國外工作人
      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向教育部提出申請,分發適當學校就讀。

二十一、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返國就讀國民中學,應依教育部訂定之
        「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返國就讀國民中小學輔導要點」辦理
        ,並於其子女返國一年內,向本府提出申請。

二十二、隨大陸人民入境,但未設籍之學齡子女得就讀現住學區內學校,
        並編入適當年級,且給予學籍。

二十三、私立國中得隨時接受學生申請轉學登記,轉入學生以備取生優先
        錄取,無備取生遞補之學校,應即接受一般生轉學登記,不得拒
        絕,並於登記完成後告知登記序號,依序遞補至編制班級標準人
        數額滿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