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簡化國民中學學生轉學手續,以達便民要求,提高行政效能,特訂
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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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國民中學學生確因家庭全戶遷移並有居住事實,且設籍臺北縣者,得
申請轉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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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凡申請轉入本縣國民中學者,由家長向轉出學校索取並填具申請書、
轉學證明書、成績證明書、學籍紀錄表、入學回覆信函及自備戶口名
簿向擬轉入國民中學申請,擬轉入之學校檢查其戶籍確屬本校學區無
誤後,准其辦理轉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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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國民中學學生申請轉學時間不限制,但遇學期將結束時(以學期超過
三分之二為準)可勸其俟學期結束後申請轉學,以利學生學業及學校
行政作業,若學生因故不回原校就讀,欲轉入學校應協助其辦妥轉入
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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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生申請轉入本縣國民中學必須於原就讀學校辦妥轉出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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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學生領取轉學證明書後因故仍願返回原學校就讀,應在領取轉學證明
書後兩週內,向原學校申請返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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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國民中學接受學生申請轉學後,應於三天內派員調查,如確有居住
事實即准予轉入並通知其辦理註冊手續。各國民中學學生申請轉入年
級每班在學學生人數最多不得超過「臺北縣各公立國民中學普通班編
班作業要點」規定一年級新生額滿人數之標準。確實無法容納時,可
徵得家長意見改分鄰近學校(亦應與欲轉入學校做好溝通)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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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國民中學教務、學務處配合實地訪問調查有無居住事實時,如有循
私情形,經本局查證屬實,除學生勒令返回原學校或改分實際居住所
屬學區國民中學外,應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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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生轉入報到後,該校應於二日內將入學回覆信函回報通知轉出學校
。轉出學校若在五日內未接到轉入學校回覆訊息,應即追蹤輔導並依
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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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國民中學核准學生轉學後,應於每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將新生及
學生異動名冊存校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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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國民中學學生經核定暫緩入學或准免強迫入學或因其他原因未能適
時入學,於其原因消滅申請入學時,未滿十五歲者,得向所屬學區
之國民中學申請入學,學校得以甄試方式編入適當年級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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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國民中學各該年級每班平均學生人數超過宣布額滿之學生人數或
無法再容納學生時,得報請本府核准該年級為額滿學校並核定改分
發之學校,免收轉學生;經核定為額滿後,如有學生申請轉入,應
主動協助推薦勸導其至改分發之鄰近學校就讀,並填發「額滿學校
轉介單」交予家長,持往改分發學校報到,改分發學校除已經本府
核准宣布額滿之外,不得拒收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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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額滿國民中學學期中一律不得招收轉學生,若因學生轉出或其他原
因而出現缺額時,應俟寒暑假期間再接受學生轉入,其作業流程如
下:
(一)每年暑假自八月一日起至八月十五日止,寒假自二月一日起至
二月十五日止,公告轉入生申請登記辦法及各年級缺額於校門
口,並副知本府。
(二)自公告日起開始受理轉入學生申請,至公告截止日為止。
(三)按各年級至登記截止日之人數,依據「臺北縣各公立國民中學
普通班編班作業要點」規定辦理至額滿為止。
(四)暑假於八月十六日、寒假於二月十六日公告該學期轉入生名單
,並通知學生依規定辦理入學手續。公告名單應副知本府,其
後不得再招收轉學生。
(五)本項作業流程,寒假期間如遇春節假日,日期由各校自行順延
。
(六)缺額計算方式:
1.中途輟學之學生應保留學籍至畢業止,其名額不得計入。
2.以該年級平均學生人數少於本局所核定一年級新生額滿人數
標準時,始得招收轉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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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特殊學生之轉學應按規定轉入學區內之學生,若學區內未設有特殊
班級之學校,可轉介至附近設有特殊班級之學校接受鑑定、安置及
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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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家庭暴力及其他特殊個案之學生,或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
就學輔導委員會」核定轉介安置之特殊學生,以上經本府同意核定
者,得不受額滿學校轉學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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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遭受家庭暴力之受害人,其就學中子女隨被害一方離家時,得由被
害一方出具社政機關之公文或證明文件,向暫住所在地學校(不受
額滿學校限制)申請不轉學、不轉戶籍方式暫時就讀,並向原就讀
學校請假;暫時就讀、請假期間最長以三個月為限。暫時就讀期間
學業成績之計算,由暫時就讀學校與原就讀學校協調之。前項暫時
就讀措施,以臺北縣為實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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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在臺設有戶籍,赴大陸就學後返臺擬繼續銜接就讀本縣國民中學之
學生,應檢附戶口名簿及成績證明文件,逕向戶籍所在地之學區國
民中學申請入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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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華裔、大陸人民或外籍人士身分之學生,可檢附戶口名簿(護照及
居留證)、成績證明單逕向所屬學區之學校申請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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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由國外來臺之學生(僑生逕向教育部、僑務委員會申請),可檢附
戶口名簿或居留證暨國外成績證明單逕向所屬學區之國民中學申請
就讀適當之年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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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得依教育部訂定之「派赴國外工作人
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向教育部提出申請,分發適當學校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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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返國就讀國民中學,應依教育部訂定之
「回國學人及科技人員子女返國就讀國民中小學輔導要點」辦理
,並於其子女返國一年內,向本府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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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隨大陸人民入境,但未設籍之學齡子女得就讀現住學區內學校,
並編入適當年級,且給予學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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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私立國中得隨時接受學生申請轉學登記,轉入學生以備取生優先
錄取,無備取生遞補之學校,應即接受一般生轉學登記,不得拒
絕,並於登記完成後告知登記序號,依序遞補至編制班級標準人
數額滿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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