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縣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第十五條
    規定訂定之。

二、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設臺北縣縣立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儲訓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議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之簡章、錄取名單。
  (二)審議國民中小學主任儲訓之計畫。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
    本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副局長或主任秘書兼任
    ;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局人事室主任。
  (二)國民中小學校長各一人。
  (三)教師會代表二人。
  (四)家長代表二人。
  (五)教師兼主任代表二人。
  (六)師鐸獎教師一人。
  (七)專家學者一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
    應隨其本職進退。

五、委員於聘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
    為止。

六、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業務主管科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會務。

七、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
    ,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出
    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
    行之。

八、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除主任委員及副主任
    委員外,如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
    三條之規定。

九、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十、參加國民中小學候用主任甄選,應具備各校現職合格教師資格,服務
    滿五年(含)以上(限取得合格教師證,且服務於同一教育階段之年
    資),並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其兼任人事、主計或代理主任者
    ,比照具有組長資格之規定計算:
  (一)曾兼任組長二年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
  (二)曾兼任組長一年導師二年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
  (三)曾任導師三年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
  (四)支援本局及所屬機構服務二年導師二年(含)以上,且服務成績
        優良。
    現職合格教師實際服務偏遠地區滿三年,其間曾任組長一年或導師二
    年(含)以上,且服務成績優良者。
    前項甄選錄取及儲訓合格者,須於偏遠地區學校服務至少滿二年。

十一、符合前點規定資格者,得申請參加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

十二、為落實照顧弱勢族群,具原住民身分參加甄選時,得另外酌加積分
      。

十三、國民中小學主任甄選錄取人員一律參加儲訓,儲訓時間至少四週,
      經主任甄選儲訓期滿成績合格者,由本府發給甄選儲訓合格證書,
      得受聘為本縣國民中小學主任。

十四、取得主任合格證書之人員,於受聘或待聘期間受刑事、懲戒處分或
      記過以上之行政處分者,取消其候用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