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板橋體育場場地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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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立板橋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為加強所屬體育場地之管理,
    特依據臺北縣縣屬體育及社教活動場所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訂定本要
    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如下:
  (一)臺北縣板橋第一運動場及臺北縣運動廣場(板橋市漢生東路二七
        八號)。
  (二)臺北縣板橋第二運動場(板橋市民權路一一七號)。
  (三)臺北縣板橋體育館(板橋市中正路八號)。
  (四)其他本場所屬活動場地。

三、各機關學校、團體、公司、法人舉辦全民體育、社教藝文活動,其內
    容符合下列情形者,得依本管理要點之規定辦理借用手續:
  (一)與場地設置目的相符之體育活動。
  (二)具有教育、文化與休閒意義之社教、藝文、育樂活動。
  (三)經政府機關核准之集會典禮活動。

四、各場地使用開放時間規定如下:
    臺北縣板橋第一運動場:每日上午五時至下午九時(星期例假日上午
    五時至下午六時)得依實際需要調整,開放供一般民眾休閒運動使用
    :機關團體之特定活動,須經申請核准始得使用。臺北縣運動廣場:
    全日開放供一般民眾休閒運動使用:機關團體之特定活動,須經申請
    核准始得使用。臺北縣板橋第二運動場:全日開放供一般民眾休閒運
    動使用;機關團體之特定活動,須經申請核准始得使用。(四)臺北
    縣板橋體育館:須經申請核准始得使用。

五、場地之預訂:
    申辦活動之場地預訂以三個月內為有效受理期限。
    除縣府及本場辦理之活動外,借用單位辦理活動,每次借用天數以不
    超過七天為原則。

六、場地預訂應於有效受理期限內具文申請,並檢附相關資料(含活動實
    施辦法、有關機關核准之公函、活動計畫書、賽程表或秩序冊等),
    經本場核准後生效。

七、借用場地應於接到核准通知後,於規定期限內逕向本場辦理租借手續
    ,繳交場地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逾期視為撤銷申請。

八、使用單位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場地,應於原定使用日期十四天前向
    本場辦理撤銷或延期手續,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已繳交之場地使用
    費不予退還。

九、場地預訂或借用後,本場如有特殊需要,必須收回使用時,得通知借
    用單位改期,如無法改期者,無息退還所繳納之費用,借用單位不得
    異議及請求賠償。

十、場地使用遵循注意事項:
  (一)借用單位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設備、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
        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借用單位如
        需搭設舞臺、棚架等設施,嚴禁於地面釘打地錨、釘子、銳器等
        足以破壞地坪之物件,以維護場地之結構與形貌完整。
  (二)本場所屬各場地原有固定設施不得擅自變更或搬移。
  (三)本場所屬各場地不得辦理與場地使用性質無關或足以擾民影響公
        眾之活動。
  (四)本場所屬各場地不得作為辦理婚、喪、喜、慶,宴會之用。
  (五)活動所需電源請自備發電機。
  (六)彩繪壁畫之牆面,嚴禁張貼任何海報、廣告、標語、傳單等,以
        維護壁畫之完整。本場地僅作辦理活動之用,使用單位不得有商
        品廣告展示、販售等商業行為。借用單位未經同意,不得在本場
        四週擅自設售票所,販賣攤位、張貼海報、宣傳標語、廣告等。
        經同意張貼之海報、宣傳標語、廣告等,活動後應即清除。
  (七)借用單位於借用手續未完備前,不得在各傳播媒體、宣傳海報發
        佈使用場地名稱。使用單位於活動結束後,應即負責場地清潔、
        垃圾清運、搭設物拆除並復原。場地之清潔,須於活動結束租用
        時間內,完成一切清潔維護工作,如未能於規定時間內完成,本
        場得逕行派員處理,並追繳清潔費或由保證金中扣繳之。場地使
        用後,如有損毀,應負賠償修復之責,如於本場規定期限內未能
        修復者,本場得動用保證金逕行修復,不足時由本場追償之。借
        用單位借用時間應涵蓋場地佈置、彩排及事後清潔撤場復原等時
        段,該時段並以半價計費。

十一、場地使用之保證金、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由本場陳報縣府核准之
      ,修正時亦同。
    (一)臺北縣政府辦理之各項活動或經縣府及本場核准辦理之體育活
          動及選手培訓得免費使用場地。保證金於活動結束而無損壞場
          地、設施、器材及環境清潔完畢、繳清一切費用後無息退還。
    (二)場地使用費依法納入預算辦理。

十二、使用本場舉辦活動,如出售入場券,應由申請單位依法完成相關程
      序,並將券樣送交本場備查,入場券人數不得超過下列之規定。
    (一)臺北縣板橋第一運動場:三萬人。
    (二)臺北縣板橋第二運動場:一萬人。
    (三)臺北縣板橋體育館:三千五百人。

十三、借用單位因嚴重違反本場管理要點,經勸阻或通知限期改善無效者
      ,除沒收保證金外,並得終止日後一切場地之借用申請。

十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停止或暫緩使用本場場地。
    (一)舉辦之活動或演出之節目違反基本國策或政府法令規定,經有
          關單位制止者。
    (二)上級政府機關急需使用者。
    (三)空襲或有其他緊急災變者。
    (四)活動項目變更者。
    (五)申請借用事由與實際使用不符者。
    (六)天候不良或設備缺損,經本場認為不宜使用者。
    (七)借用者不遵守有關規定,經管理單位勸阻無效者。

十五、本管理要點陳報縣府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