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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為落實特殊教育向下延伸,達到早期發現,早期療育之目
    的,特訂定本實施要點。

二、招生人數
  (一)公立幼稚園招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持有衛生署指定之合格身心
        障礙鑑定醫院所開具之發展遲緩證明者(限六個月內開立者)之
        各類身心障礙幼兒,每班以三人為原則(普通班每班至多安置重
        度身心障礙或多重障礙學生一名,其他身心障礙學生則以三名為
        限)。普通班每安置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幼兒,可酌減該班人數
        一至三人,實際減少人數經鑑定教師決定之。
  (二)學前特教班學生人數每班以十人為原則。當招生人數不足時,得
        招收普通生,普通生與特殊生之比例至少為 3: 1(一位特殊幼
        生搭配三位普通幼生,每班總人數以不超過20人為原則)。

三、招生對象
  (一)公立幼稚園: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持有衛生署指定之合格身心
        障礙鑑定醫院所開具之發展遲緩證明(限六個月內開立者),且
        設籍臺北縣或居留本縣之外籍、華裔(護照、居留證)年滿四足
        歲(依學齡計)至入國民小學前之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幼兒。
  (二)學前特教班:凡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持有衛生署指定之合格身心
        障礙鑑定醫院所開具之發展遲緩證明(限六個月內開立者),且
        設籍臺北縣或居留本縣之外籍、華裔(護照、居留證)年滿三足
        歲(依學齡計)至入國民小學前之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幼兒。

四、招生方式:
  (一)由家長向各國民中小學輔導室提出優先入園能力評估申請。
  (二)經學前能力評估鑑定教師施測幼兒基本能力評估及父母面談等流
        程,彙整完成幼兒能力評估詳細資料,提經「身心障礙及發展遲
        緩幼生優先就讀公立幼稚園及學前特教班分發協調小組」審議後
        ,將幼兒能力評估詳細資料送交就讀之公立幼稚園。

五、幼兒優先入園之學校選擇,以尊重家長之意願為原則。如選擇進入同
    一所幼稚園或學前特教班之人數超額時,採抽籤方式決定之。

六、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幼兒上課採以全日制為原則。

七、公立幼稚園以融合教育方式,身心障礙及發展遲緩幼兒與普通幼兒一
    起接受教育,並根據幼兒的特殊需要,提供不同的專業服務。

八、學前特教班教學內容著重於感覺運動訓練、大小肌肉動作訓練,及溝
    通方法、社會情緒發展、自立能力等生活訓練。

九、本實施要點未盡事宜,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