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順利推展本縣學前教育,確保幼兒學習品質,特依幼稚教育法、幼
稚教育法施行細則暨地方制度法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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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公立幼稚園包括縣立幼稚園(由公立國民中學及完全中學之空餘
校舍籌辦者)及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由公立國民小學附設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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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立幼稚園之設立應符合幼稚教育法、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及本要點
之各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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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立幼稚園之收費依據「臺北縣各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收費應行注意
事項及收費標準」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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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立幼稚園招生對象為四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招生事項依「
臺北縣各學年度公立幼稚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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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立幼稚園為全日制,一學年分兩學期,上學期為八月三十日至翌年
一月三十一日,下學期為二月二十二日至六月三十日止,每日教保時
間週一至週五為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週六(非週休二
日)為上午七時三十分至十二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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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幼稚園每班招收三十名幼童,每班置教師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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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立幼稚園之行政組織及職工編制依「臺北縣公立幼稚園行政組織及
職員編制基準」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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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公立幼稚園之課程安排應依教育部訂定之「幼稚園課程標準」及「臺
北縣公私立幼稚園推展母語教學實施計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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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公立幼稚園之設備安排應依教育部訂定之「幼稚園設備標準」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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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應依教育部及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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