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公立幼稚園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7日

所有條文

一、為順利推展本縣學前教育,確保幼兒學習品質,特依幼稚教育法、幼
    稚教育法施行細則暨地方制度法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公立幼稚園包括縣立幼稚園(由公立國民中學及完全中學之空餘
    校舍籌辦者)及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由公立國民小學附設者)。

三、公立幼稚園之設立應符合幼稚教育法、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及本要點
    之各項規定辦理。

四、公立幼稚園之收費依據「臺北縣各學年度公私立幼稚園收費應行注意
    事項及收費標準」辦理。

五、公立幼稚園招生對象為四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前之兒童,招生事項依「
    臺北縣各學年度公立幼稚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辦理之。

六、公立幼稚園為全日制,一學年分兩學期,上學期為八月三十日至翌年
    一月三十一日,下學期為二月二十二日至六月三十日止,每日教保時
    間週一至週五為上午七時三十分至下午四時三十分,週六(非週休二
    日)為上午七時三十分至十二時。

七、幼稚園每班招收三十名幼童,每班置教師二人。

八、公立幼稚園之行政組織及職工編制依「臺北縣公立幼稚園行政組織及
    職員編制基準」實施。

九、公立幼稚園之課程安排應依教育部訂定之「幼稚園課程標準」及「臺
    北縣公私立幼稚園推展母語教學實施計畫」辦理。

十、公立幼稚園之設備安排應依教育部訂定之「幼稚園設備標準」實施。

十一、本要點若有未盡事宜,應依教育部及本府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