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公立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工編制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本基準依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
    四項第二款暨臺北縣公立幼稚園實施要點規定訂定之。

二、公立幼稚園行政組織規定如左:
  (一)縣立幼稚園
        1.三班以下不設組。
        2.四班至六班設教保組。
        3.七班以上設教務、保育二組。
  (二)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本班級數不含國小班級數)
        1.三班以下不設組。
        2.四班至六班設教保組。
        3.七班以上設教務、保育二組。

三、公立幼稚園職工編制規定如左:
  (一)縣立幼稚園
        1.園長:每園置園長一人,專任,由指定代為辦理縣立幼稚園
        之國民中學(或完全中學)之校長兼代。
        2.主任:每園置主任一人,由幼稚園教師兼任。
        3.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幼稚園教師兼任。
        4.總務、人事及主計業務:由指定代為辦理縣立幼稚園學校之總
          務處、人事室及會計室兼辦。
        5.廚工:一至三班設廚工一人,四班以上(含四班)設廚工二人
          。
  (二)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
        1.園長:每園置園長一人,兼任,得由該國民小學校長兼代。
        2.主任:每園置幼稚園主任一人,由幼稚園教師兼任。
        3.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幼稚園教師兼任。
        4.總務、人事及主計業務:由國民小學之總務處、人事室及會計
          室兼辦。
        5.廚工:一至三班設廚工一人,四班以上(含四班)設廚工二人
          。

四、本基準經奉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