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基準依幼稚教育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二項、地方制度法第十九條第
四項第二款暨臺北縣公立幼稚園實施要點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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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立幼稚園行政組織規定如左:
(一)縣立幼稚園
1.三班以下不設組。
2.四班至六班設教保組。
3.七班以上設教務、保育二組。
(二)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本班級數不含國小班級數)
1.三班以下不設組。
2.四班至六班設教保組。
3.七班以上設教務、保育二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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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立幼稚園職工編制規定如左:
(一)縣立幼稚園
1.園長:每園置園長一人,專任,由指定代為辦理縣立幼稚園
之國民中學(或完全中學)之校長兼代。
2.主任:每園置主任一人,由幼稚園教師兼任。
3.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幼稚園教師兼任。
4.總務、人事及主計業務:由指定代為辦理縣立幼稚園學校之總
務處、人事室及會計室兼辦。
5.廚工:一至三班設廚工一人,四班以上(含四班)設廚工二人
。
(二)國民小學附設幼稚園
1.園長:每園置園長一人,兼任,得由該國民小學校長兼代。
2.主任:每園置幼稚園主任一人,由幼稚園教師兼任。
3.組長:各組置組長一人,由幼稚園教師兼任。
4.總務、人事及主計業務:由國民小學之總務處、人事室及會計
室兼辦。
5.廚工:一至三班設廚工一人,四班以上(含四班)設廚工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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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準經奉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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