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1.因應「週休二日」休閒趨勢,鼓勵民眾親近自然。
2.善用學校設施,提供民眾使用,達成資源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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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原則︰
1.教學優先原則─不影響學校活動及各項教學之進行。
2.安寧第一原則─不造成師生安全及社區寧靜之困擾。
3.整潔至上原則─不變更破壞原設計用途並維護校園整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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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提供對象︰
1.休閒旅遊之一般民眾露營或借宿。
2.高中職以上學生露營或借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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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開放場所︰
1.操場
2.空餘教室
3.其他(各校因地制宜自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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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開放時間︰例假日前一天十八時起至例假日結束當天十七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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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借用手續︰
1.凡申請借用場所者,應於使用日前三天,向各校總務處填寫申請書
、切結書等,經各校同意並繳納使用費後,始得使用;如有特殊情
形需延遲繳納,應經學校同意。
2.繳費後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使用日前向各校辦理,逾期不
予受理,若已繳費者亦不退費。但若因天災等不可抗力因素者,可
申請全額退費或延期使用。
3.因相關需要,學校可收回已出借之場所,使用者不得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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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借用須知︰
1.一切活動不得違反政府法令。
2.使用期間,有關環境整潔、場地佈置、秩序及安全維護或意外事件
之處理等,均由使用者負責。
3.凡使用各校場地而須佈置及各項設備擺設等,應先徵得各校同意,
並於用畢日負責回復原狀交還,若有損壞遺失,應照價賠償或修護
。
4.使用各校場地時,應於規定時間內由各校規定之門戶進出。
5.不得在場內設攤販賣物品及從事營利性質之活動。
6.其他依各校相關規定及現場校方指示事項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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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收費標準︰(收費上限)
1.場地清潔及水電費,每人每天20元。
2.空餘教室借用,每間每天 300元。
3.室外照明及接電費,每二小時 100元,不足二小時以二小時計。
4.有關借用場地之佈置及茶水供應,由使用者自行負責。
5.活動中心、體育館、演奏廳、視聽教室等特殊場所借用辦法,依學
校原有借用辦法辦理。
6.借用人數過多或財團法人、機關團體借用,學校得視情形酌收保證
金,俟借用完畢,場地清理妥當再行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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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校所收費用,納入預算收支對列方式辦理,如因借用民眾過多,導
致學校水電費不足支應,得向縣府申請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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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校得依學區特性參酌本要點自行訂定相關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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