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立樹林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為推廣體育、社教、藝文等活
動並維護場內各項設施完整,提升縣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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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場場地如下:
(一)網球場
(二)木〈槌〉球場
(三)籃球場
(四)圓形廣場
(五)陽光草坪
(六)極限運動場
(七)極限運動攀岩場
(八)其他有關之運動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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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場場地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一)舉辦與場地設置目的相同之體育活動、訓練及比賽。
(二)經縣府核准之各項文化、藝術、休閒、育樂等活動。
(三)在不影響本縣推展體育運動原則下之職業體育活動、訓練及比賽
。
(四)申請非體育活動經核准使用時另訂契約,並依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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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場場地開放時間如下:
(一)網球場:夏令時間:上午 5時30分至下午10時;冬令時間:上午
6 時至下午10時。
(二)木〈槌〉球場:上午 6時至下午10時。
(三)籃球場:上午 6時至下午10時。
(四)圓形廣場:上午 6時至下午10時。
(五)陽光草坪:上午 6時至下午10時。
(六)極限運動公園場:上午 8時至下午10時。
(七)極限運動攀岩場:上午 8時至下午10時。
前項開放時間,必要時得酌予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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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使用本場場地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依本場之收費基準及各場地之使用須知辦理。
(二)場地之預訂於6個月內有效,至遲須在使用日期前1個月辦理申
請,經本場同意後,預繳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後,始得使用,且
申請時應填具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
1.活動實施辦法。
2.有關機關核准之公函。
3.活動計畫書:含使用場地範圍、舞台設計圖、安全維護計畫、
演出節目表、入場券數量分配、活動程序表等有關資料。
4.賽程表或秩序冊。
5.其他經本場指定之書面資料。
(三)場地預訂之後,使用單位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場地,應於原定
使用日期14天前向本場辦理撤銷或延期手續,逾期申請者不予
受理,已繳交之場地保證金不予退還。
(四)保證金於活動結束而無損壞場地、設施、器材及繳清場地使用費
後無息退還。
(五)場地使用費依會計程序解繳縣庫。
(六)使用本場場地舉辦之活動或比賽,如出售入場券,其入場券由申
請人依法完成程序後,將券樣送交本場備查,入場人數不得超過
下列之規定:
1.網球場:1,000人。
2.木(槌)球場:1,000人。
3.陽光草坪:2,000人。
4.極限運動場:1,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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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使用本場場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甲、使用單位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設備、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
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場地使用後
1 日內恢復原狀交還本場,如有損毀應負賠償修復責任,如未於
1 周內修復,本場得逕行修復,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時由
本場追償之,未依規定辦理償繳者取消爾後申請使用之權利。
乙、使用單位未經同意,禁止在本場四周擅自設售票所、販賣攤位、
張貼海報、宣傳標語、廣告及錄影轉播;申請程序未完備前,不
得在各傳播媒體、宣傳海報發布使用場地名稱。
丙、活動項目不得違反現行法令規定及公序良俗。
丁、活動內容不得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他人
使用。
戊、如遇空襲或有其他緊急災變,得延期使用本場場地。
己、天候不良或設備缺損,經本場認定不宜使用時,得延期使用本場
場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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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如違反以上規定者,本場得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本場場地,使用者或
借用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退還所繳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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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場場地如配合上級單位或本場核定之特殊用途,須收回使用時,得
通知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或延期使用,所餘費用無息退還,使用單
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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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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