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立樹林體育場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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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立樹林體育場(以下簡稱本場)為推廣體育、社教、藝文等活
    動並維護場內各項設施完整,提升縣民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場場地如下:
  (一)網球場
  (二)木〈槌〉球場
  (三)籃球場
  (四)圓形廣場
  (五)陽光草坪
  (六)極限運動場
  (七)極限運動攀岩場
  (八)其他有關之運動場地

三、本場場地使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一)舉辦與場地設置目的相同之體育活動、訓練及比賽。
  (二)經縣府核准之各項文化、藝術、休閒、育樂等活動。
  (三)在不影響本縣推展體育運動原則下之職業體育活動、訓練及比賽
        。
  (四)申請非體育活動經核准使用時另訂契約,並依約辦理。

四、本場場地開放時間如下:
  (一)網球場:夏令時間:上午 5時30分至下午10時;冬令時間:上午
        6 時至下午10時。
  (二)木〈槌〉球場:上午 6時至下午10時。
  (三)籃球場:上午 6時至下午10時。
  (四)圓形廣場:上午 6時至下午10時。
  (五)陽光草坪:上午 6時至下午10時。
  (六)極限運動公園場:上午 8時至下午10時。
  (七)極限運動攀岩場:上午 8時至下午10時。
    前項開放時間,必要時得酌予調整。

五、使用本場場地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依本場之收費基準及各場地之使用須知辦理。
  (二)場地之預訂於6個月內有效,至遲須在使用日期前1個月辦理申
        請,經本場同意後,預繳保證金及場地使用費後,始得使用,且
        申請時應填具請書,並檢附下列資料:
        1.活動實施辦法。
        2.有關機關核准之公函。
        3.活動計畫書:含使用場地範圍、舞台設計圖、安全維護計畫、
          演出節目表、入場券數量分配、活動程序表等有關資料。
        4.賽程表或秩序冊。
        5.其他經本場指定之書面資料。
  (三)場地預訂之後,使用單位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場地,應於原定
        使用日期14天前向本場辦理撤銷或延期手續,逾期申請者不予
        受理,已繳交之場地保證金不予退還。
  (四)保證金於活動結束而無損壞場地、設施、器材及繳清場地使用費
        後無息退還。
  (五)場地使用費依會計程序解繳縣庫。
  (六)使用本場場地舉辦之活動或比賽,如出售入場券,其入場券由申
        請人依法完成程序後,將券樣送交本場備查,入場人數不得超過
        下列之規定:
        1.網球場:1,000人。
        2.木(槌)球場:1,000人。
        3.陽光草坪:2,000人。
        4.極限運動場:1,000人。

六、使用本場場地應遵守下列規定:
    甲、使用單位在活動期間,應負責場地設備、場地內外秩序、公共安
        全及環境衛生之維護,並接受場地管理人員之指導。場地使用後
        1 日內恢復原狀交還本場,如有損毀應負賠償修復責任,如未於
        1 周內修復,本場得逕行修復,費用由保證金中扣除,不足時由
        本場追償之,未依規定辦理償繳者取消爾後申請使用之權利。
    乙、使用單位未經同意,禁止在本場四周擅自設售票所、販賣攤位、
        張貼海報、宣傳標語、廣告及錄影轉播;申請程序未完備前,不
        得在各傳播媒體、宣傳海報發布使用場地名稱。
    丙、活動項目不得違反現行法令規定及公序良俗。
    丁、活動內容不得與原申請使用內容不符或將場地設備私自轉讓他人
        使用。
    戊、如遇空襲或有其他緊急災變,得延期使用本場場地。
    己、天候不良或設備缺損,經本場認定不宜使用時,得延期使用本場
        場地。

七、如違反以上規定者,本場得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本場場地,使用者或
    借用單位不得異議,且不得要求退還所繳款項。

八、本場場地如配合上級單位或本場核定之特殊用途,須收回使用時,得
    通知使用單位立即停止使用或延期使用,所餘費用無息退還,使用單
    位不得異議及請求賠償。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