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縣立國民中學及國民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縣立國
    民中學、國民小學校長遴選事宜,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三項規定,
    設臺北縣縣立國民中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中校長遴委會)
    及臺北縣縣立國民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小校長遴委會)
    ,並訂定本要點。

二、國中校長遴委會及國小校長遴委會(以下合稱本會)置委員十五人,
    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教育局)局長兼任,
    一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縣長就下列人
    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相關機關代表二人。
  (二)家長會代表三人。
  (三)教師代表三人。
  (四)學者專家代表二人、退休校長代表二人、現任校長代表一人。
    本會委員不得具有民意代表身分。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派教育局適當人員擔任之,承主
    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單位出任
    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委員於任期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
    為止。但出缺委員所餘任期未滿六個月,得不補聘(派)。

五、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副主任委員為主席;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均不能出席時,由
    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六、本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派他人代理。本會非有過半數
    以上委員出席不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
    十三條之規定。

七、國小校長遴委會得就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選為本縣縣立國民
    小學校長:
  (一)經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
  (二)任期屆滿之現職國民小學校長。
  (三)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ㄧ以上之現職國民小學校長。
  (四)曾任國民小學校長者。
    國中校長遴委會得就符合下列各款資格之一者,遴選為本縣縣立國民
    中學校長:
  (一)經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
  (二)任期屆滿之現職國民中學校長。
  (三)連任任期已達二分之ㄧ以上之現職國民中學校長。
  (四)曾任國民中學校長者。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項第一款所稱公開甄選、儲訓之合格人員,指符
    合國民教育法第九條之二之規定者。
    原住民族中、小學及原住民重點學校校長,應就本會審查通過之校長
    候選人中具原住民身分者,優先聘任。
    如有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一條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參加本縣校
    長遴選。

八、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校長任期,一般地區為四年,偏遠地區為三年,
    任期屆滿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連任一次。
    第一任任期未滿或連任任期未達二分之ㄧ以上,不得申請參加同一階
    段或不同階段別之校長遴選。

九、校長任期年資,以計算至當年度七月三十一日為準,未滿一年之年資
    ,以一年計。

十、本會每年召集,分別辦理本縣國民中學、國民小學校長出缺及任期屆
    滿學校校長遴選作業事宜。必要時,得就個別學校校長之出缺,召開
    臨時委員會。
    遴選作業程序如下:
  (一)組成校長遴選委員會。
  (二)公布校長確定出缺及校長任期屆滿一任可能出缺學校名單。
  (三)召開第一次校長遴選委員會。
  (四)分別辦理國中及國小各兩階段遴選作業:
        1.第一階段遴選:
         (1)任期屆滿或連任任期達二分之一以上之現職校長(含曾任校
            長)提具申請表。
         (2)教育局彙整各申請遴選人員相關資料。
         (3)召開第一次資料閱讀會議。
         (4)面談(含治校理念說明與晤談)。
         (5)召開第二次遴選委員會會議。
         (6)公布遴選結果。
        2.第二階段遴選:
         (1)候用校長提具申請表。
         (2)教育局彙整各申請遴選人員相關資料。
         (3)召開第二次資料閱讀會議。
         (4)面談(含治校理念說明與晤談)。
         (5)召開第三次遴選委員會會議。
         (6)公布遴選結果。
    前項臨時會議得由主任委員召開,或由遴選委員三人以上(含三人)
    向主任委員提議召開。

十一、申請擔任或連任校長者,得向教育局申請參加當年度校長遴選,並
      應檢具申請表及學經歷表,申請以不超過二十個學校為限。

十二、本會於召開第一次遴選委員會會議時,得經討論要求申請參加遴選
      者參與面談,並由教育局依會議決議安排面談小組組別及時間等相
      關事宜。
      前項面談小組委員以三人至五人為原則,得由家長會代表、教師代
      表、學者專家代表、退休校長代表、現任校長或第二點第一項第一
      款代表組成。
      參與面談時,不得提供任何資料予面談委員。

十三、遴選委員會召開遴選會議時,參考申請遴選人員之資料如下:
    (一)現職校長:
          1.面談紀錄(含治校理念說明與晤談紀錄)。
          2.校長辦學績效成果(含校務評鑑資料、校務經營理念及辦學
            績效報告書、綜合評量表等)。
          3.志願學校書面報告。
    (二)候用校長(含曾任校長、教育行政人員):
          1.面談紀錄(含治校理念說明與晤談紀錄)。
          2.綜合評量表(含在校表現問卷調查表)。
          3.志願學校書面報告。
    (三)其他以團體名義(如教師會、家長會等)所提供之資料,需經
          本會各該類委員代表確認無誤後,始得轉交本會參考。
    (四)其他經查證屬實之相關資料。個案資料如有疑義,得由教育局
          指派督學負責調查。如發現涉有違法情事,逕移教育局政風室
          辦理。
    (五)本會不受理申請遴選者個別寄送,或由他人代為轉送之其他資
          料;本會於需要時,得經本會決議,請參加遴選者提供個人相
          關資料。

十四、本會遴選校長作業,以校長任期滿一任,且第一志願填列留任者之
      學校優先討論評議;次按學校班級數多寡,逐一討論評議。

十五、現職校長(含曾任校長)遴選,如遇申請人條件相當,其遴選處理
      原則如下:
    (一)任滿一任申請留任者優先。
    (二)校長年資長者優先。
    (三)符合學校發展重點、特殊性及相關需求之申請者優先。
    (四)志願填列在前者優先。
      候用校長遴選如遇申請人條件相當,其遴選處理原則如下:
    (一)符合學校發展重點、特殊性及相關需求之申請者優先。
    (二)候用校長儲訓期別在前者優先。
    (三)志願填列在前者優先。
      若本會無法取得共識,採不記名方式,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以上同意
      議決。

十六、個別學校如有校長臨時出缺,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若於當年度遴選作業結果發布前,有校長任期未滿一任之學校
          出缺,得經本會決議,採補填志願或重新公布接受申請。
    (二)若於當年度遴選結果發布後出缺,得重新公布接受申請,惟已
          發布獲遴選之校長,不得再提出申請。

十七、學校如有校長出缺,無適當人員申請參加遴選時,本會得就具有第
      七點各款資格之一者,遴選為該校校長。

十八、任期屆滿之現職校長,未申請參加當年度校長遴選或未被遴選擔(
      連)任校長時,得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回任現職學校教
      師,或由教育局優先輔導介聘至其他有缺額學校擔任教師,符合退
      休條件者得由教育局報請本府核可,提前退休。
      現職校長任期屆滿後一年內屆齡退休者,得於任期屆滿當年度依規
      定截止日期前,檢附未來校務發展計畫書,及原學校同意延任之校
      務會議紀錄,向教育局提出延任申請,經本府同意後,可續任原學
      校校長職務至退休之日。
      前二項參加當年度遴選之校長,若於遴選結果公布後,再提出退休
      申請,依國民教育法第九條之四第二項規定及本縣教師申請退休同
      一標準准駁之。

十九、本會委員及辦理業務人員對於委員名單、校長人選及會議中所討論
      之內容,均負有保密義務。委員不得洩露遴選過程、內容及結果,
      並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
      違反前項規定,經查證屬實者,由教育局報請縣長解聘,並不再聘
      任,如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法辦。

二十、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