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縣立高中職暨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9年12月2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特殊教育法第二十二條及施行細則第十八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第四十二條及施行細則第十五條、教育部「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
    轉銜服務實施要點」、「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資料
    通報注意事項」、內政部「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服務整合實施方案」
    辦理。

二、為使學生獲得充分學習準備及必要之相關服務,順利進入下一階段學
    習、就業或生活,各學校應於學生轉變教育階段前一年規劃其個別化
    教育計畫時,依據各階段需要,納入所需之轉銜服務項目確實執行。
    必要時,轉銜服務可依學生能力及需求提早實施。

三、本要點實施對象含本縣所屬縣立高中職及各公私立國中小,辦理轉銜
    服務應包括以下部分:
  (一)學生進入下一階段所需能力課程的提供:教育課程(考量學生需
        求、興趣與性向提供之),能力訓練(所應培養之學習、生活、
        或就業等),及下一階段環境之適應或社區生活經驗。
  (二)必要相關服務的提供與銜接:依學生各階段需求之專業治療、家
        庭支援與輔導、社會福利、醫療、交通、就業等相關服務之內容
        與服務方式;以及階段轉換過程中,不同服務提供單位(者)對
        學生所需服務的銜接。
  (三)學生資料之移轉: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資料表
        及最後一學年個別化教育計畫( IEP)等相關資料移轉。

四、為落實辦理前條所列之轉銜服務,學校應以專業團隊合作方式,瞭解
    學生目前與未來需要、興趣及性向,評估學生目前能力水準,並彙整
    現有相關服務需求後,擬定及執行 IEP。依據臺北縣縣立高中職暨國
    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轉銜服務作業時程表配合執行。

五、為確保學生原教育階段所接受之特教服務與各項資料能順利移轉至下
    一階段持續接受服務,各相關單位應依下列步驟實施轉銜:
  (一)原安置單位應於安置確定後二週內,依據學生當年度 IEP  檢討
        內容,完成填報各教育階段身心障礙學生個案轉銜服務資料表。
        原安置單位應於下一階段安置方式確定後二週內移轉學生相關資
        料。
  (二)原安置單位應於完成綜合評估後主動聯繫可能安置(負責)單位
        ,以會議、電話聯繫、訪談等方式協調規劃學生下一階段之特殊
        教育或生活及就業輔導。
  (三)學生安置確定後,新安置單位應參考原安置單位之綜合評估,預
        先於學生入學前調整學習環境、安排特殊教育所需專業人員、器
        材或社會福利等事宜。並視需要邀請相關專業及原安置單位人員
        召開轉銜服務會議,於規定時間內擬定個別化教育計畫持續提供
        輔導。
  (四)學生新安置學校應於開學二週後將已安置但未就學學生造冊通報
        教育局,以協調社會局追蹤輔導六個月。

六、國中暨高中職三年級學生之原安置學校應調查學生意願,除依第三條
    步驟辦理轉銜外,未升學或有意參加職業訓練、就業輔導者,應分別
    造冊於學生畢業前二個月通報教育局移轉社會局、勞工局等相關單位
    安排社會福利、職業訓練及就業輔導等服務。學生畢業後,原畢業學
    校應追蹤輔導六個月,並配合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通報追蹤情形。

七、為協助各校辦理轉銜服務,教育局應彙集各校身心障礙學生轉銜需求
    協調社會局、勞工局等相關單位處理。

八、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通報系統應主動整合社會局早期療育通報及學前階
    段身心障礙兒童資料,於每年三月通知學前教育機構及學生應就讀國
    小辦理轉銜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