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設置暨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稱本府)為審議縣內社區大學之辦學計畫並監督其
    執行成效,依據「本縣社區大學設置暨獎助要點」第三點之規定,特
    設置「臺北縣社區大學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審議縣內新設置社區大學之申請案。
  (二)評鑑縣內社區大學之辦學績效。
  (三)處理縣內社區大學校務處理重大事宜。

三、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三人,其中縣長、副縣長、教育局局長為當然
    委員,其餘委員由縣長遴聘熟諳本府業務人員及對教育研究、社區發
    展學有專精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擔任之,委員採任期制,二年一任
    。

四、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縣長兼任之。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教育局社會教育課課長兼任之,承主任委員
    之命處理會務。

六、本會每年召開一次,並得視實際需要由主任委員召集開會,委員應親
    自出席會議,經委員二分
    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並得要求提案單位或相關單位派員列席,
    會議之議決事項應經由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七、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得指定委
    員一人擔任主席。

八、各委員或單位如有提案,應於開會前十日繕印相關資料十八份送本府
    教育局彙整。

九、本會委員及工作人員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人員兼任者,得依規定支
    給出席費;本會所需業務經費,由本府編列預算支應。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