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資訊中心資訊教室使用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2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揮電腦教室、視聽教學中心等教學
    設施最大效益,並建立申請使用規範,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要點之管理單位為本府資訊中心。

三、申請使用本府資訊中心資訊教室(以下簡稱資訊教室),以機關、公
    司、法人及其他團體(以下簡稱機關團體),申請事項以電腦資訊教
    育訓練及政令宣導、公益、文化或社教有關之教學為原則。

四、申請機關團體應填寫附件 1資訊教室使用申請表,並於使用之日 2星
    期前傳真或電子郵件至管理單位,經管理單位許可後始得使用資訊教
    室。

五、經許可使用資訊教室者,因故需變更、取消者,應於使用之日前 2日
    檢附附件 2資訊教室異動申請表向管理單位申請同意。

六、申請單位應確實遵守附件 3資訊教育訓練注意事項之規定。

七、機關團體使用資訊教室需依附件 4收費標準表,繳納使用費及保證、
    金;非本府所屬之其他機關,其使用費及保證金折半。
    本府所屬各機關經管理單位核准者,得免費使用。

八、資訊教室使用完畢後,應立即歸還借用物品並恢復原狀及整理教室,
    管理單位確認無損壞情形或損壞已復原後,再行核退保證金。如有毀
    損情形者,申請使用機關團體應負修復義務,並於使用結束後 1星期
    內修復之,期間屆滿未修復者,由管理單位得逕行委託廠商修復,所
    須費用由申請使用機關團體負賠償之責。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使用資訊教室,已許可者,應即停止使用,
    且不予返還使用費及保證金: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規定。
  (二)妨害社會善良風俗或影響公共安全者。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使用內容不符或將教室轉讓他人使用者。
  (四)曾經使用資訊教室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五)其他經管理單位認為不宜使用者。

十、本要點自發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