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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低收入戶、原住民與身心障礙學
    生及身心障礙者子女(以下簡稱學生)就讀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學及國
    民小學(以下簡稱國民中小學)教科書費用,以減輕其負擔,特訂定
    本要點。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國民中小學學生,其具學籍且在法定修業年限內者,
    補助其教科書費用:
  (一)低收入戶學生:經社政機關核定有案,並持有各直轄市區公所或
        縣(市)鄉(鎮、市、區)公所核發低收入戶證明之學生。
  (二)原住民學生:其本人戶籍資料之身分註記欄有原住民戳記者。
  (三)身心障礙學生:其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四)身心障礙者子女: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每名學生最高補助1套教科書費用,其補助標準依下列之規定:
  (一)使用點字課本或大字體課本之視覺障礙學生:各校逕予減免,並
        向本府申請補助。
  (二)使用其他版本之學生:
        1.低收入戶學生:各校逕予減免,並向本府申請補助。
        2.其他學生:由本府視各年級教科書費之需求金額,訂定最高補
          助額度後函知各校。各校經查證其證明無誤後,如補助額度高
          於或等於實際金額者,應逕予減免,並向本府申請實際金額補
          助;如補助額度未達實際金額者,各校向本府申請該額度之補
          助,學生僅須繳交不足部分。

四、符合第二點規定之學生,應檢具證明文件,於每學期註冊時向就讀學
    校提出申請,經學校審查核定後,繕造補助名冊一式兩份,一份連同
    學生之身分證明文件留存校內至少10年備查,另一份於每學期規定時
    限內報府,以請撥經費補助,其申請流程如附件。

五、學生同時具多種補助身分者,僅得擇一申請補助,亦不得重複向其他
    機關團體請領同質補助。

六、學生在學期中因故輟學者,已補助之教科書費不予追繳。但當學期復
    學時,不予補助。

七、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