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藝能及活動科目教科圖書免費借用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供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所屬國
    民小學及國民中學(以下簡稱學校)有需要之學生免費借用藝能及活
    動科目教科圖書,發揮其使用最大效益,特依國民教育法第 8條之 3
    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藝能及活動科目教科圖書(以下簡稱教科圖書),係指依
    教育部發布之九年一貫課程綱要所編輯及審定綜合活動、健康與體育
    及藝術與人文學習領域之課本。

三、教科圖書之保管機關為本縣所屬學校,借用對象為學校學生。

四、本府於學期初,將提供免費借用之教科圖書分發至學校後,學校須擇
    定專人辦理教科圖書之借用、清點及保管等工作,並得依實際需要自
    行訂定相關管理規定。

五、學校供學生借用之教科圖書,以存放於圖書室、專科教室或班群輪流
    借用為原則。教科圖書之存放應分年級、領域放置,並應注意便於管
    理取用。

六、學校應輔導學生妥善使用及保存教科圖書之方法,並在提供免費借用
    之教科書上加貼或加印警語,提醒學生借用之教科圖書應愛惜使用,
    不損壞課本或不直接於課本上書寫。如有污損或遺失,應要求照價賠
    償。

七、學校教師於教學時,如有配合教科圖書內容進行實務操作或書寫之需
    要,應研編學習單或要求學生另行準備練習紙本,以完成相關活動。

八、學校提供學生免費借用之教科圖書,如於新學年度不再適用時,仍應
    存放於校內供相關教師教學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