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教育研究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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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為促進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教育之發展,特設置臺北
    縣政府教育研究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設置目的:
  (一)研議教育政策,前瞻教育趨勢,領航本縣教育發展。
  (二)規劃教師進修,充實多元能力,發揮在地教學品質。
  (三)整合輔導團務,深廣輔助知能,落實輔導教師功效。
  (四)暢通教育網路,統整教育資源,貫徹知識管理實踐。

三、本會置委員15至21人,其中主任委員 1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副主
    任委員1人,由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執行秘書1人,由學管課長兼任;
    設置研究發展組、教學輔導組、進修推廣組、行政總務組及教育網路
    組5組組長5人,由現任校長或督學兼任;均不支主管加給;其餘委員
    由教育局局長就學校機關及學術研究等各界人士聘之。

四、本會設下列5組,各組置組長1人,副組長1人,組員2人至 5人,組長
    由課長、課程督學或校長兼任之,副組長由組長指派,各組組員由本
    縣各國中小合格教師借調擔任。各組任務如下:
  (一)研究發展組:研擬本縣教育改革推動措施;探討重大議題;規劃
        執行專題研究、教育學術文化交流;教材教法實驗研發;組織學
        校策略聯盟;出版配發教育期刊與專書等事項。
  (二)教學輔導組:綜理各領域巡迴到校輔導;辦理教學演示;發展多
        元評量模式;提供學校教師諮詢服務;教學輔導資源蒐集、分享
        、創新、轉化與運用。
  (三)進修推廣組:規劃本縣教師進修活動;辦理縣級教師研習、輔導
        員培訓、學校行政人員專業研習;辦理k12數位學校研習。
  (四)行政總務組:編列預算、經費收支運用;文書檔案、庶務及場地
        管理;財產管理維護、中心人事管理等事項。
  (五)教育網路組:網路規劃管理、公務系統平台開發維護、維護中小
        學校務行政系統、知識管理教育平台等事項。

五、本會所需經費由教育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