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國民中小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補充規定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06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補充規定係依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下稱教育部準則)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二、本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之編班,除依教育部準則外,悉依本補充規定
    辦理。

三、本府應成立臺北縣政府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下稱本府編班推動委員
    會),任期一年,負責本府常態編班之執行、考核及評鑑。

四、本府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十一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
    教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專家學者代表。
  (二)國中小校長代表。
  (三)地方教師會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四)學生家長會代表(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三分之一)。
    本府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本府教育局科
    長或督學擔任。

五、各校應於每學年度成立國民中(小)學學校常態編(調)班委員會(
    下稱學校編(調)班委員會),由校長、各相關處室主任及承辦業務
    處(室)組長及特教業務承辦人、教師代表三至六人、家長會代表一
    人等組成,校長為召集人,委員任期一年,負責籌畫、執行編班及特
    殊情形轉換班級事宜。

六、考量身心障礙學生之特殊需求,各校於辦理編班作業前,應由特教業
    務處(室)召開學生個案會議,討論議定酌減人數及安排導師事宜,
    提供學校編(調)班委員會作為編班辦理依據。
    身心障礙學生編班方式如下:
  (一)決定不參與常態編班身心障礙學生酌減人數。
  (二)確認不參與常態編班身心障礙學生及所安排之導師。
  (三)不參與常態編班身心障礙學生與導師抽籤決定班別。
  (四)視酌減人數數量決定各班別學生人數,並依本補充規定之常態編
        班原則將其他學生編入各班。
  (五)其他導師再依抽籤方式決定剩下班級。
    雙(多)胞胎學生依學生家長意願,可同班或分開班級,惟不得指定
    班級。

七、本府得統一辦理全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編班作業,各校應依本府每學
    年度規定日期辦理學生編班及導師編配事宜。
    前項各校辦理學生編班及導師編配事宜,本府得派員督導,學校應七
    日前於門首、網路公告及通知家長參觀作業。

八、本縣國民中小學編班原則及方式:
  (一)編班原則
        1.公平、公正、公開。
        2.常態編班。
        3.男女合班。
        4.各班學生數均衡(同學年班級間男女學生數亦應均衡)。
  (二)國小編班方式:
        1.國小新生編班
       (1)得依學生戶籍之鄰里別、或鄉鎮市公所編列之入學號碼、或
            其他隨機方式,公告報到編班日期,區分為男女二組,採公
            開抽籤或電腦亂數辦理編班工作。
       (2)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各校應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編入學
            生人數較少之班級,若達增班條件,必須重新編班時,應採
            公開抽籤或電腦亂數辦理編班工作。
        2.國小三、五年級學生依據學業成績、或智力測驗、或公開抽籤
          方式,採男女分群採S形排列於各班。
        3.國小二、四、六年級學生以直升為原則,若達增班條件,必須
          重新編班時,應檢附編班會議記錄、身心障礙學生證件影本(
          若無身心障礙學生免附)等資料,專案報府核准,並由各班隨
          機抽號編入新增班級。
  (三)國中編班方式:
        1.國中新生編班
       (1)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S形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
            ,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
       (2)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各校應以公開抽籤方式,依序編入學
            生人數較少之班級。
        2.國中二、三年級學生以直升為原則,若達增班條件,應檢附編
          班會議記錄、身心障礙學生證件影本(若無身心障礙學生免附
          )等資料,專案報府核准,並由各班隨機抽號編入新增班級。
  (四)隨機公開抽籤方式
        1.各校應於抽籤日期前妥為設計抽籤箱,抽籤當日由學校有關人
          員會同編班委員會委員當眾檢驗彌封後使用,場所應考慮觀看
          人數之多寡,注意抽籤秩序之維持。
        2.將全校一年級新生編訂代碼,並於本府訂定之抽籤日七日前公
          告。
        3.將代碼製作成籤放入抽籤箱(如使用橡皮筋,應用同一顏色)
          ,抽出之籤卡由抽籤人員交由工作人員當眾唱出號碼,依抽籤
          先後順序,按班級順位成S形排列分配於各班。
        4.學生代碼一經抽出編入班級,不得以任何理由調整班級。
  (五)採用測驗成績及公開抽籤方式
        1.學校於公開抽籤日前,先舉行新生智力測驗,並將學生依測驗
          成績之高低順序排列編訂代碼(成績最高者編為 1號,次高者
          編為 2號,依此類推),並於本府訂定之抽籤日七日前公告。
        2.依本府核定之一年級新生班級數,將學生分群(如本府核定新
          生班級數為25班,則1-25號為第一群, 26-50號為第二群,51
          -75 號為第三群,依此類推),分群後依公開抽籤之先後順序
          ,按班級順位分配於各班(抽1-25群:如抽出五號放入第一班
          如抽出12號放入第二班直至1-25群抽完群抽完為止。接著抽26
          -50 號群:如抽出36號放入第一班-抽出48號放入第二班…直
          至 26-50號群抽完為止。依此類推,抽完各群為止)。

九、各校導師編配作業,除依教育部準則外,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由各班導師到場親自抽籤,無法親自抽籤者由現場人員代抽。
  (二)各班導師抽籤確定後,除特殊因素報府備查,應維持不變。

十、抽籤、公告程序編碼-公布-投籤-指定抽籤人-抽籤-唱號碼-登
    錄-公告-造冊-複核-蓋章

十一、各校對於應報到(註冊)而未報到(註冊)之學區學生,應立即追
      蹤輔導報到(註冊),於公開抽籤後至開學日前報到及學期中之轉
      學生,各校仍應擇期依規定採公開抽籤方式辦理編班,並依抽籤先
      後順序編入人數較少之班級。

十二、各校於學生編班及導師編配工作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及
      導師編配結果製作三份,一份於學校門首及網路公告至少十五日,
      一份學校備查,一份送府備查;學期內學生異動,亦應隨時更新並
      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
      受保護個案或其他特殊原因經編班委員會認定須以保護之學生名單
      不受前項規範,應不予公告。

十三、各校應將常態編班相關資料(如學生智力測驗、學業性向測驗、學
      習成就測驗、公開抽籤、電腦亂數、編班作業、導師抽籤、編班結
      果及其他徵信照片)等詳細資料,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十四、學校完成編班工作,如因學生轉出,或其他原因致使各班學生人數
      不一時,若有學生轉入,應優先將其編入學生數較少之班級,身心
      障礙學生就讀班級應加計原酌減之人數(含學期中經本縣鑑輔會鑑
      定之身心障礙學生),再考慮依性別之不同,編入同性別人數較少
      之班級,以求各班學生人數趨於均衡。
      學生因故轉出後再轉回原校時,基於考量學生適應力,應優先編入
      原班級就讀為原則。
      各校每學年度應依學生轉學日期,建立年度學生轉學名冊,並妥為
      保存三年,以備查考。

十五、學生經編班確定後,不得任意調整就讀班級。如因教育輔導或其他
      原因之需要調整就讀班級者,應依下述程序辦理:
    (一)學生家長應以書面詳細述明理由,向承辦編班業務處(室)提
          出申請調班,惟不得指定轉入班級。
    (二)承辦編班業務處(室)受理後,應協調輔導處(室)指派輔導
          教師瞭解及妥善輔導。經輔導教師瞭解、溝通及輔導確實無法
          解決者,召開個案會議後,提交學校編(調)班委員會研議。
    (三)學校編(調)班委員會之議程得由輔導教師、原班導師報告處
          理情形後,提請學校編(調)班委員會於一個月內審議,並研
          議相關配合措施。
    (四)如獲同意調班,得由承辦編班業務處(室)視各班人數多寡,
          編入人數較少班級或適合輔導該個案學生之教師班級,必要時
          可於召開學校編(調)班委員會時,邀請擬轉入班級導師參與
          委員會議,俾瞭解學生,作為未來輔導之參考。
    (五)經學校編(調)班委員會決議後,由承辦編班業務處(室)通
          知學生及家長。

十六、各校如實施分組學習,應依教育部準則訂定學校分組學習計畫,依
      本府規定日期,報府備查。

十七、為使教師、家長、學生瞭解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精神與
      措施,各校應於校務會議、家長委員會、班親會及其他適當時機宣
      導。

十八、本府依據教育部準則及本補充規定另訂評鑑計畫,以評鑑各校常態
      編班及分組學習辦理情形。
      各校執行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經本府查核成效良好者,校長及有關
      人員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長成績考核辦法」、「公私立高
      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暨「臺北縣所屬各級學校辦理
      教師敘獎處理原則」辦理獎勵。
      各校違反常態編班規定者,公立國中小除依相關規定追究責任外,
      並列入校長年終考核重要參據,私立國中小依私立學校法規定辦理
      。

十九、各校得依本補充規定另訂實施計畫。

二十、本補充規定奉核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