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所屬國民小學教師員額編制標準、設
置原則及加置原則,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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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教師員額計算標準:(不含校長)
(一)普通班每班置教師一點五人,其尾數無條件捨去;特殊班每班置
教師二人,幼教班每班置教師二人。另八十班以上學校每校減一
人;普通班七班以下學校,尾數無條件進位。
(二)新設校置教師二人,兼任總務主任與教務主任之職務。
(三)參與活化課程實驗方案教師編制以現有班級數乘以一點五(依本
條規定計算)與現有班級數乘以零點二(增置人數以四捨五入方
式計算)合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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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教師員額設置原則:
(一)各校教師兼行政職務人員之標準,係依臺北縣立各國民小學國民
中學及國民中小學組織規程之規定辦理,其班級數之計算依實際
班級數(幼教班除外)四捨五入計算:
1.十二班以下者:得置教師兼教導、總務主任,教師兼教務、訓
育組長各一人。
2.十三班至二十四班者:得置教師兼教務、訓導、總務主任,教
師兼教學、註冊、訓育、體育、衛生、事務、出納、資訊組長
各一人。
3.二十五班以上者:得置教師兼教務、訓導、總務、輔導主任,
教師兼教學、註冊、設備、訓育、生活教育、體育、衛生、事
務、文書、出納、輔導、資料、資訊組長各一人。
4.設有分校四班以上之學校另置分校主任一人。
5.學校設特殊教育班,且設有輔導室者,得設教師兼特教組長一
人。
6.幼稚園行政組織依本縣「公立幼稚園行政組織及職工編制基準
」辦理。
7.設有圖書館之學校,應設組長或幹事,二十五班以上之學校得
設圖書館主任一人。以上人員均由原處、室、組或幹事兼任。
8.各校於行政單位未增設之前提下,其處室名稱得由學校視需要
予以彈性調整。
(二)級任教師人數為普通班之班級數,每班置級任導師一人(不含特
殊教育班);各校普通班總員額數減去級任及主任人數即為科任
教師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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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得加置教師員額之原則:
(一)協助辦理本縣各項教育工作及業務:如縣務、九大行政區區務及
調用本府教育局暨所屬機關、教育研究發展委員會、永續環境教
育中心及特殊教育中心之教師。
(二)協助推廣各項教育業務之中心學校:如九年一貫課程教學中心學
校、鄉土教學資源中心學校、國小體育促進會學校、成人教育中
心學校、英語教學中心學校、幼教輔導中心學校、幼兒教育資源
中心學校、幼教資訊及研習中心學校、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學校、
特教分區資源中心學校及學前特殊教育資源中心學校。
(三)午餐學校每校置午餐教師一人(核定設置「營養師」學校不另加
置午餐教師),午餐教師(又稱午餐秘書)之設置,以具有營養
學等相關知能者優先。
(四)辦理本縣英速魔法學院專案計畫,為順利推動該項業務,於各校
區增置一名員額。
(五)額滿學校以學年度起算之在籍學生數為基準計算學生數後,依本
縣每學年度普通編班基準表為設算基準。
(六)因應教育部「國小班級數人數調降方案」之施行,自九十六學年
度起符合學校班級數未達九班且學生五十一人以上者可增置一名
教師。
(七)各校倘為參與實驗研究或專案性質時,得經報本府核准後增置之
。
(八)本點各校加置教師員額應以聘任代理代課教師為原則。
前項各款得加置教師之員額數以本府教育局核定之當年度員額編制表
為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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