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及所屬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各校)
處理有關學籍管理事項,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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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校應建立下列學生學籍表冊資料:
(一)新生名冊。
(二)學生學籍表。
(三)學生學籍異動名冊(轉入、轉科、復學、重讀、轉出、休學、延
修等)。
(四)畢業生名冊。
(五)其他有關學籍表冊資料。
除前項第五款之表冊自保管日起屆滿五年,各校得自行銷毀外,其餘
表冊應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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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校應依本府核定之科別、班數、名額招收新生,不得任意調整或超
收學生,違者依相關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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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校於新生註冊後,應依規定編班、編列學號、建立學籍,並填發學
生證;學生證影本加蓋學校戳記視同在學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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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校原核定新生名額,遇有缺額時,除一年級第一學期外,得由各校
於開學前自行或由數校聯合辦理招收轉學(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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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校辦理招收轉學(科)生,應組成轉學(科)審查委員會,擬訂轉
學(科)簡章,並於招生前二週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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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校辦理轉學考試,得招收五年制專科學校前三年級肄業學生。
招收轉學生,應依各校規定,辦理資格審核及學分抵免相關事宜。
各校辦理學生轉學事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校公告轉學應依名額及期限等規定辦理。
(二)學生轉學,應於報考時繳驗原校發給之轉學證明書或修業證明書
(均含成績),及其家長或監護人出具署名蓋章之申請書。
(三)因故須改變學習環境者,應經志願學校認可。
(四)一年級重讀生,得轉學他校一年級就讀。
(五)不同學制之學生轉學,各校應組成審查委員會,依課程要求審核
其已修畢科目學分之抵免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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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校學生校內轉科、組或學程,除新生在一年級第一學期由各校依各
科原核定新生名額另訂規定辦理外,以於修業年限內可修畢應修學分
數者為限,得申請轉科、組或學程,其轉入年級學生名額,以不超過
該科原核定新生名冊實招班數之名額為原則。
學生轉科、組或學程之相關規定,由各校自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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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生就讀學校或住址為實施疏散地區、學生適應不良或參加集訓者,
得向肄業學校申請發給借讀證明書,並於一週內連同全戶戶口名簿(
驗後發還),向欲借讀之學校申請借讀。
第一項所稱適應不良,係指學生因身心障礙程度嚴重或生活起居因素
,而不適宜繼續於原就讀學校就讀,須就近就學安置,且有證明者。
學校受理前二項規定之適應不良學生申請借讀者,須經學校召開專案
會議審查。學校同意接受學生借讀申請後,應於一週內將借讀學生之
姓名、科別、年級、學號、借讀起訖時間等學籍資料,列冊報本府備
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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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借讀學校以同性質、同科別、有缺額之學校,且以借讀一學期為原則
,借讀學校應將學期成績通知原就讀學校處理。借讀期滿應返回原校
就讀或依本要點轉學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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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借讀學生應向原學校繳納學費,以保留其學籍,再向借讀學校繳納
學費以外之其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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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生因特殊原因,得由學生家長或監護人向學校提出書面申請,休
學一學年,必要時並得向學校申請延長一學年。學校應核發給休學
學生休學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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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學生休學期間,如遇徵召、服役者,應檢具徵集令影本向學校申請
保留學籍,學校並應專案報本府備查。學生服役期滿應於一年內檢
同退伍令及休學證明書向原學校申請復學,逾期視同自動放棄學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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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休學之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持休學證明書向原肄業學校申請復
學,學校應將學生編入與休學時相銜接之年級科、組或學程就讀。
休學生因志趣不合或原肄業科、組或學程變更或停辦時,各校得輔
導學生至適當科、組或學程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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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休學生如有必要,得向學校申請提前復學,視為正式復學生。復學
後如屆兵役年齡,得辦理緩徵。但於兵役機關徵集令送達後而提前
復學者,不得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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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學生成績之計算方式應依高級中學法、職業學校法、特殊教育法及
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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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在校學生姓名、出生年月日,以身分證所載者為準,如有更正,應
檢附戶籍謄本向學校申請辦理,學校應將更正項目登錄於學籍表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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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畢業生申請更正證書,應檢具原證書向原畢業學校申請更正,各校
在原證書正面空白處改註加印,並將更正事項登錄於原學籍表及更
正學籍事項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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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校應於學生註冊時主動就已屆兵役年齡之學生繕造名冊,依規定
時限辦理申請緩徵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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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學生入學資格及學歷證件,由各校自行審核,並於建立學籍後將相
關證件發還學生。各校應於每學年規定期限內,依學生學籍表格式
,造具新生名冊及相關統計表,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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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各校每學期應於規定時限內造具轉入學生名冊、學生學籍異動名
冊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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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畢業生資格由各校依規定自行審核,並應於每年九月三十日前,
造具畢業學生名冊及統計表報本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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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持有國外高級中等學校學歷或大陸地區學歷之學生,應依教育部
相關規定,取得學歷認證後,再依相關規定辦理入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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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各校新生及轉學生入學資格,由各校負責審核,其錄取榜單及轉
學生入學證件應保存一年,以備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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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各校對於學籍管理,凡未依規定辦理或偽造證明,經查核屬實,
除追究有關人員之行政責任予以懲處外,如涉及刑責並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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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已停辦或改制學校之畢業學生,申請或查詢有關學籍資料,應逕
向本府或改制後之學校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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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七、畢業生因故需要提出畢業證書影本,各校得在該影印本背面加蓋
教務處戳章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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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八、畢業證書遺失或破損,得檢具最近二吋正面脫帽半身照片,向原
畢業學校申請核發畢業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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