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
發展評鑑實施計畫,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
學品質,特設臺北縣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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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研訂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事項。
(二)審議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事項。
(三)辦理輔導、考評實施成效事項。
(四)建立專業輔導成長機制事項。
(五)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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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19人,其中 1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局長兼任, l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局
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學者專家 2人。
(二)家長會代表 2人。
(三)教育行政人員代表 1人。
(四)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3人。
(五)臺北縣教師會代表 3人。
(六)參與學校承辦主任代表 2人。
(七)參與學校教師代表 2人。
(八)參與學校輔導老師代表 2人。
前項委員總額 1/2應具備中小學教學經驗 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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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委員任期 1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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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執行秘書 l人,由本局教育研究發展科長兼任,辦理秘書業務
;幹事 2至 3人,由本局承辦人員兼任,辦理相關行政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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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每半年召開 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1人為
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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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 3點第 1項第 3款至第 7款之委員因故
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33條之規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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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交
通費及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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