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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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縣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教育部補助辦理教師專業
    發展評鑑實施計畫,協助教師專業成長,增進教師專業素養,提升教
    學品質,特設臺北縣政府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推動委
    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二、本會之職權如下:
  (一)研訂教師專業發展評鑑參考規準事項。
  (二)審議學校教師專業發展評鑑計畫事項。
  (三)辦理輔導、考評實施成效事項。
  (四)建立專業輔導成長機制事項。
  (五)其他相關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19人,其中 1人為主任委員,由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
    局長兼任, l人為副主任委員,由本局主任秘書兼任,其餘委員由局
    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學者專家 2人。
  (二)家長會代表 2人。
  (三)教育行政人員代表 1人。
  (四)學校行政人員代表 3人。
  (五)臺北縣教師會代表 3人。
  (六)參與學校承辦主任代表 2人。
  (七)參與學校教師代表 2人。
  (八)參與學校輔導老師代表 2人。
    前項委員總額 1/2應具備中小學教學經驗 5年以上。

四、本會委員任期 1年,期滿得續聘之;任期內因故出缺時,得補行遴聘
    ,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 l人,由本局教育研究發展科長兼任,辦理秘書業務
    ;幹事 2至 3人,由本局承辦人員兼任,辦理相關行政業務。

六、本會每半年召開 1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前項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
    副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 1人為
    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決議行之。
    可否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七、委員均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第 3點第 1項第 3款至第 7款之委員因故
    不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委員關於案件審議、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32條及33條之規
    定。

八、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兼職、交
    通費及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