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獎學金申請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2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獎勵及激勵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
    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原住民學生努力向上,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具原住民身分,設籍本縣滿六個月以上之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在學學
    生,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者,得申請本
    獎學金。

三、本獎學金每學年辦理二次,由符合前點資格之學生自公告申請日起十
    五日內,向本府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四、本獎學金之申請項目、標準及發給金額如下:
  (一)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
        1.就讀公立高中、職(含五專一至三年級),學業或智育成績
        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者,發給新臺幣(下同)八千元整。學業或
        智育成績總平均在六十分以上之具低收入戶證明者,亦同。
        2.就讀私立高中、職(含五專一至三年級)或私立大專院校,
        學業或智育成績總平均在七十分以上者,發給一萬元整。
        3.就讀國內外研究所,學業或智育成績平均在八十分以上者,
        碩士班發給一萬五千元整,博士班發給二萬元整。但公費留學、
        在職進修及第三年起之研究所學生不得申請。
  (二)考取學校獎學金:考取高中、職(含五專)者,考取當年度發給
        三千元整;考取大專院校者,考取當年度發給五千元整。但就讀
        各類附設進修學校者不得申請。
    當學期有記過以上處分者或一年級新生,不得申請清寒及優秀學生獎
    學金。

五、申請本獎學金之應備文件如下:
  (一)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申請書、前一學期成績單及低收入戶證
        明(無則免附)。
  (二)考取學校獎學金:申請書及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
    前項第一款之低收入戶證明,須為戶籍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核發。

六、申請人數超過預算額度時,其篩選標準如下:
  (一)清寒及優秀學生獎學金:低收入戶學生優先發給,若仍有名額再
        依學業(或智育)平均分數高低擇優發給。
  (二)考取學校獎學金:以申請學生設籍本縣先後為發給順序。

七、本獎學金之申請作業,由本府教育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