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規範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新設校之人員配置及運作,特訂定本
要點。
|
二、本要點所稱新設校,係指學校成立至招生前之籌備階段。
|
三、新設校以學校名義對外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
四、新設校之任務如下:
(一)校地管理、校舍及建築設備之規劃及興建事項。
(二)經費預算及編制員額之編擬及執行事項。
(三)學校校務之發展及推動。
(四)學校籌設及一般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籌設事項。
|
五、新設校置校長,依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及臺北
縣縣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暨作業要點辦理遴聘事宜。
|
六、新設校置教師二人,兼任總務主任及教務主任之職務。
|
七、新設校人事、會計業務,由臺北縣政府派員兼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