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資源班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本要點依據特殊教育法及特殊教育設施及人員設置標準第十一條第二
    項規定訂定之。

二、身心障礙資源班(以下簡稱資源班)由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依學
    生需求及區域特教資源平衡等因素指定學校設立。
    各校如有設置需求,可備妥設班計畫於每年三月一日前提報本局以為
    設班規劃之參考。

三、資源班應依下列優先順序,服務確有特殊教育需求之學生:
  (一)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核定
        之身心障礙學生。
  (二)本局指定支援或巡迴輔導之其他學校身心障礙學生。
  (三)經鑑輔會核定之疑似身心障礙學生。
  (四)持有身心障礙手冊、醫療診斷證明但未經鑑輔會核定特教資格之
        學生。
  (五)經校內評估有學習或適應困難之學生。

四、設有資源班學校之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以下簡稱特推會)應依據本
    縣特殊教育相關規定,擬定校內篩選轉介程序及教育安置標準、學習
    困難學生補救教學措施、資源班課程架構、學生接受資源班服務之方
    式、排課協調原則、成績評量方式與標準、教學設施設備及經費使用
    等規範。前述規範應有書面文件,並設資源班工作小組負責執行,各
    相關處室應配合辦理各項事宜。主動篩選及轉介身心障礙學生應列為
    特推會年度重要工作事項,各校應確實辦理。
    前項之資源班工作小組由主管處室主任為召集人,特殊教育業務承辦
    人統籌規劃,邀集相關處室行政人員、資源班教師、學生普通班教師
    代表、校內具本縣教育及心理評量人員資格之教師(以下簡稱心評人
    員)組成。
    必要時得邀請校外心評人員或特教相關專業人員參與。
    第一項所稱之學習困難學生補救教學措施,應結合校內現有補救教學
    或輔導措施共同合作辦理。

五、資源班應協同普通班教師及特教相關專業人員,依學生個別需要提供
    在普通班學習所需之輔導、因身心障礙情形所需之特殊訓練、重要學
    習領域之學習技能訓練與教學、以及結合上述學習之綜合性活動。

六、身心障礙資源班每班教師編制及服務學生人數如下:
  (一)教師:國民小學階段每班編制專任教師二人,國民中學階段每班
        編制專任教師三人。
  (二)導師:資源班每班置導師一人。
  (三)學生人數:國民小學階段每班服務學生不得少於十二人,上限以
        十六人為原則。國民中學階段每班服務學生不得少於二十人,上
        限以二十四人為原則。國民中小學以設班之教育階段為準。
  (四)超過每班學生人數上限增置教師員額,每超過八名學生置教師一
        人,學生人數未滿八人以八人計。每班學生人數國小未達人數上
        限二分之一,減置教師一人。國中未達人數上限三分之二者,減
        置教師一人;未達人數上限三分之一者,減置教師二人。
  (五)未設資源班學校,校內身心障礙學生人數達五人以上者,置專任
        教師一人。
    前項第三至五款學生人數之計算,以該校普通班中經鑑輔會核定為身
    心障礙、持有身心障礙手冊、以及本局指定支援或巡迴輔導其他學校
    之學生人數為準,並以每年三月一日教育部特殊教育通報網通報之資
    料為計算基準日。第三點第三、五款之學生經提報鑑輔會鑑定為身心
    障礙後得納入計算。
    資源班不得以學生人數達班級人數上限為由,拒收有特殊教育需求學
    生。

七、資源班教師應遴選具該教育階段身心障礙類特殊教育教師資格者擔任
    之。
    資源班教師應為專任,若需兼任行政職務以特教組長為限;如限於員
    額編制需兼任其他一般行政職務者,需提報本局並經核准後為之。
    本局或相關單位辦理之資源班職前訓練、在職訓練及相關專業成長活
    動,資源班教師應積極參與,每學年特教研習時數不得少於十八小時
    。

八、資源班教師授課節數及服務人次之規定如下:
  (一)國民小學階段每名專任教師每週最低授課節數二十一節,國民中
        學階段每名專任教師每週最低授課節數十八節。每節分鐘數比照
        普通班,因排課需要以致每節分鐘數不足時,得合併各節分鐘數
        換算。
  (二)資源班導師每週最高減授二節。其實際減授節數由各校特推會決
        定之。
  (三)每名教師每週直接教學、諮詢服務、配合相關專業服務、與入班
        協助之總服務量應達六十至八十人次,其中直接教學不得少於六
        十人次。
  (四)資源班工作小組可因資源班教學及學生需要合併運用各教師之授
        課節數及服務人次。
  (五)每節每一(小)組教學以輔導六人為上限。經資源班工作小組討
        論後實施之協同教學,得不受上述人數限制。
  (六)每名教師每週用於提供諮詢服務、配合相關專業服務及入班協助
        之時間以不超過二節為原則,計入授課節數,並應確實記錄每次
        服務之內容與時間。
  (七)資源班教師因兼任學校行政工作所減授課節數,應由全校總授課
        節數對等補足。
  (八)如因授課實際需要,部份領域需與普通班教師交互支援授課時,
        節數應對等補足,且以不超過該資源班授課總節數的三分之一為
        原則。
    學校主管單位,應依前述原則查核教師授課時數及資源班課表。

九、學生在資源班學習節數,應依其個別需要安排適當時段為之。得由現
    行同年級九年一貫課程之領域學習節數、彈性學習節數及學生在校時
    間規定之非學習節數中調整。
    前項之學習節數,如因排課或學生學習需要,得配合校內課後輔導措
    施,規劃出缺勤管理、課間照顧及接送等事宜並經家長書面同意後,
    於課後輔導時間實施。節數計入資源班授課節數,但教師不得支領該
    時段之輔導鐘點費,學生如繳交課後輔導費亦應依節數比例扣除。

十、學生接受資源班服務之學習領域、特殊訓練、上課時間與節數、資源
    班教師至普通班輔導之內容及方式、普通班之調整措施、評量方式與
    成績計算標準、行政支援及相關學生教育權益事項,應經個別化教育
    計畫會議討論,並載明於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中。

十一、資源班教師應依據個別化教育計畫定期評量學生在資源班之學習表
      現,每學期以書面方式告知家長並供普通班教師列入學期成績。

十二、資源班每位教師應有一間位置適宜、具適當教學設備且授課互不干
      擾之專用教室,其面積以不小於普通教室二分之一為原則。該教室
      應設於一樓,如設於二樓以上,應具備合格之無障礙設施以利學生
      出入與使用。

十三、除依學校規模編列之基本辦公費外,資源班另依班級數編列開辦設
      備費、常年設備費及教材準備費,並應專款專用。
      超過每班學生人數上限增置教師時,依增置教師數之比例增列前項
      經費。如因學生人數增減班級數或教師編制數,開辦設備費五年內
      不重複核給。

十四、為落實資源班服務,本局另訂實施計畫以規範校內組織、篩選轉介
      與鑑定安置程序、召集人及教師工作職責、資源班課程架構、服務
      方式、排課及成績評量原則。

十五、設有資源班學校應定期通報更新資源班服務學生資料,並於每學年
      度開學後一個月內,填報學生普通班及資源班課表、教師授課課表
      以利本局列管檢核。

十六、本要點自發布日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