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政府教育局工程小組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5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教育局(以下稱本局)為有效提昇本局及所屬學校及體育
    場之工程規劃、品質、進度及成本等,促進校園永續之發展,特設工
    程小組(以下稱本小組)。

二、本小組之職掌如下:
  (一)審核本局所屬學校及體育場工程之規劃及設計內容。
  (二)協助建造執照及使用執照之請領。
  (三)辦理工程督導查驗及協辦驗收。
  (四)工程爭議及糾紛案之調處。
  (五)工程進度列管、工程延遲原因之診斷及問題之處理。
  (六)營繕工程法規彙集、轉發及修訂。
  (七)辦理教育訓練及專案之推動。
  (八)其他與工程有關之事項。

三、本小組置主管(技正)一人,綜理本局所屬學校及體育場工程之相關
    計畫及業務。
    前項之相關計畫及業務,應由本局相關業務主管部門依程序送請本小
    組審核;必要時,並得辦理會勘。

四、辦理本局所屬學校及體育場工程相關計畫之審核原則如下:
  (一)計畫內容之適法性:工程內容有無牴觸相關法規或有窒礙難行之
        虞。
  (二)工程項目之合理性:有無屬非必要項目或遺漏必要項目。
  (三)計畫經費之嚴謹性:工程單價及工程單項分析是否合理等。
  (四)工程計畫之整體性:是否符合學校或體育場整體環境之長遠需求
        。
  (五)工程計畫之替代性:有無其他可達相同目標之可替代性計畫。

五、辦理本局所屬學校及體育場工程之督導查驗,應依「臺北縣政府公共
    工程施工品質管理作業要點」之規定,於本局設置「工程督導小組」
    ,由本小組、業務主管單位及駐區督學等共同組成。

六、辦理本局所屬學校及體育場工程之規劃、設計、履約管理及驗收等,
    應訂定標準作業程序,其相關內容另訂之。

七、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