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實施目標
一、透過個案學生輔導機制,以團隊合作模式,針對學生問題,擬訂適性
輔導策略。
二、善用多元輔導策略,導引學生正向行為之發展,協助其健全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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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輔導原則
一、全校教師均負輔導學生之職責。
二、特殊個案視其輔導需求,進行評估與分案工作,以達適性輔導之目標
。
三、整合校內外資源,透過教、訓、輔三合一機制,增強個案輔導之成效
。
四、運用個案輔導、團體輔導、多元型態中介教育措施(如:高關懷彈性
分組教學、潛能開發、資源式中途班……)等多元輔導方式,做好初
級、二級、三級預防之輔導工作。
五、透過導師、認輔教師、輔導教師、認輔志工、社工師、心理師、教務
處、學務處(訓導處)、輔導處等相關人員暨各項社會人力資源之整
合與運用,發揮團隊合作輔導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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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輔導對象及職責分工
本要點之精神,是以「輔導」為核心,以「學生」為主體,運用三級
預防概念,整合各級學校教學、訓導、輔導之功能,建構學校人員最
佳互動模式與內涵,提供統整且周延之輔導服務,其分級對象之認定
,由學校學生輔導小組統籌協助之,主要之區分與職責分工如下:
一、輔導對象:
(一)初級預防:一般學生及適應困難之學生,以「發展性、預防性輔
導」為主。
(二)二級預防:出現偏差行為徵兆或情況較輕微之學生,即在生活上
、情緒上、學習上出現困擾,但尚未危害到自己未來發展或影響
到他人之學生,以「介入性輔導」為主。
(三)三級預防:嚴重偏差行為(或累犯)及嚴重適應困難之學生,即
出現之行為問題已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傷害之學生,以「矯正性輔
導」為主。
二、職責分工:
┌──────────────────────────────┐
│ (一) 初級預防 (發展性、預防性輔導) :針對一般學生及適應困難│
│ 學生進行之一般輔導 │
├────┬───────┬─────────────────┤
│類 別│輔 導 人 員│輔 導 工 作 內 容 │
│ │ │ │
├────┼───────┼─────────────────┤
│1 教學事│各科任課教師 │(1) 了解學生學習情形、觀察辨識學生│
│ 務 │ │ 行為,提供導師及輔導教師參考,│
│ │ │ 並協助解決學生的學習困難。 │
│ │ │(2) 掌握學生出席情形,學生缺席應詳│
│ │ │ 實記錄並立即通報,發現學生問題│
│ │ │ ,協助解決並知會導師及行政人員│
│ │ │ 。 │
│ │ │(3) 參與個案會議並得認輔學生。 │
│ │ │(4) 實施高效能的教學,適應學生學習│
│ │ │ 上的個別差異,以提供學生獲得成│
│ │ │ 就感的學習。 │
│ ├───────┼─────────────────┤
│ │導師 │(1) 積極經營班級,建立班級常規,並│
│ │ │ 協同各處室管理班級事務。 │
│ │ │(2) 蒐集並建立學生基本資料,與學生│
│ │ │ 晤談,充分了解學生。 │
│ │ │(3) 與學生家長聯繫,進行電話或家庭│
│ │ │ 訪問。 │
│ │ │(4) 掌握學生出缺席狀況,即時通報各│
│ │ │ 處室及家長,依「國民中小學中途│
│ │ │ 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辦│
│ │ │ 理,進行家庭訪問及輔導。 │
│ │ │(5) 處理學生一般的困難問題、違規行│
│ │ │ 為及偶發事件。 │
│ │ │(6) 配合及參與個案輔導工作。 │
├────┼───────┼─────────────────┤
│2 學生事│學生事務人員 │(1) 召開導師會議,協助規劃導師時間│
│ 務 │ │ 。 │
│ │ │(2) 依據學生身心發展特質,運用輔導│
│ │ │ 理念及態度,實施訓育及生活教育│
│ │ │ ,培養學生正確的價值觀及人生觀│
│ │ │ 。 │
│ │ │(3) 依據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
│ │ │ 點」、「學生獎懲辦法」,輔導管│
│ │ │ 教學生,並明確、公正的施行賞罰│
│ │ │ 。 │
│ │ │(4) 認輔學生並參與個案會議。 │
│ │ │(5) 辦理新生始業輔導及幹部訓練。 │
│ │ │(6) 落實班會、週會、聯課等團體活動│
│ │ │ 之規劃與執行。 │
│ │ │(7) 培養學生正當休閒活動,辦理社團│
│ │ │ 活動、休閒活動、校外教學及各類│
│ │ │ 師生活動。 │
│ │ │(8) 實施疾病預防宣導、健康系列講座│
│ │ │ 、健康檢查,及維護環境整潔。 │
│ │ │(9) 從事各類宣導與生活教育活動,如│
│ │ │ 安全防護、性教育及性侵害防治、│
│ │ │ 人際互動、生活美學、法律常識等│
│ │ │ 。 │
├────┼───────┼─────────────────┤
│3 輔導事│專任輔導教師 │(1) 輔導資料之蒐集、建立、整合與運│
│ 務 │ │ 用。 │
│ │ │(2) 利用輔導活動之教學,進行各種輔│
│ │ │ 導工作及初級預防服務。 │
│ │ │(3) 協助導師作相關輔導工作。 │
│ │ │(4) 負責個別學生的個別諮商與團體輔│
│ │ │ 導。 │
│ │ │(5) 進行個案研討、參與個案研討會議│
│ │ │ ,擔任個案研討會記錄。 │
│ │ │(6) 與家長聯繫及會談。 │
│ │ │(7) 與社會團體、社會資源的聯繫,請│
│ │ │ 求協助輔導學生。 │
│ │ │(8) 參與學生輔導工作的執行與評鑑。│
│ │ │ │
│ │輔導行政人員 │(1) 規劃辦理全校性輔導工作。 │
│ │ │(2) 研訂學校教師輔導工作手冊。 │
│ │ │(3) 辦理親職教育活動暨家長座談會,│
│ │ │ 建立親師共識。 │
│ │ │(4) 建立學生基本資料。 │
│ │ │(5) 實施各項心理測驗。 │
│ │ │(6) 辦理主題輔導週活動,倡導性別教│
│ │ │ 育、情緒管理、人際溝通、有效學│
│ │ │ 習、生涯規劃、生命教育等正確觀│
│ │ │ 念。 │
│ │ │(7) 協助學生適應環境、增進自我認識│
│ │ │ 及生活適應的能力。 │
│ │ │(8) 建立學生申訴系統。 │
│ │ │(9) 定期舉行班級輔導股長座談會。 │
│ │ │(10) 辦理教師輔導知能研習。 │
│ │ │(11) 辦理父母及教師各類研習進修、│
│ │ │ 成長班、讀書會。 │
│ │ │(12) 建立及組訓愛心媽媽、教師認輔│
│ │ │ 、社區義工等。 │
├────┴───────┴─────────────────┤
│ (二) 二級預防 (介入性輔導) :針對出現偏差行為徵兆或情況較輕│
│ 微之學生,進行較為專業之輔導諮商 │
├────┬───────┬─────────────────┤
│1 教學事│導師或任課教師│(1) 配合中輟通報系統,若有不明原因│
│ 務 │ │ 連續曠課達三日以上者,送交學生│
│ │ │ 事務處 (訓導處) 進行通報,並配│
│ │ │ 合追蹤輔導。 │
│ │ │(2) 配合輔導教師輔導班級個案與個別│
│ │ │ 諮商。 │
│ │ │(3) 認輔適應不良學生,並參與個案會│
│ │ │ 議。 │
│ │ │(4) 配合各處室進行相關事件與個案之│
│ │ │ 處理。 │
├────┼───────┼─────────────────┤
│2 學生事│學生事務人員 │(1) 建立校園危機處理小組,並訓練學│
│ 務 │ │ 生各項傷害之應變措施。 │
│ │ │(2) 建立班級危機處理通報系統,訓練│
│ │ │ 幹部危機意識及應變之處理。 │
│ │ │(3) 協助辦理中輟通報及配合輔導中輟│
│ │ │ 學生 (依臺北縣政府辦理中途輟學│
│ │ │ 學生通報、復學、輔導標準作業程│
│ │ │ 序辦理) 。 │
│ │ │(4) 勸導學生改正違規行為,對問題嚴│
│ │ │ 重及適應不良學生,與輔導處透過│
│ │ │ 個案會議協商團隊合作之方式、共│
│ │ │ 同擬訂個案輔導策略。 │
│ │ │(5) 擔任學生申訴事件窗口,並依照學│
│ │ │ 生申訴制度召集會議處理申訴案件│
│ │ │ 。 │
│ │ │(6) 參與個案研討會,認輔學生。 │
├────┼───────┼─────────────────┤
│3 輔導事│輔導教師或認輔│(1) 適應不良、行為偏差學生之個案建│
│ 務 │教師 (志工) 社│ 立、諮商及輔導。 │
│ │工師心理師 │(2) 中輟學生之追蹤輔導 (依臺北縣政│
│ │ │ 府辦理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復學、│
│ │ │ 輔導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 │
│ │ │(3) 個案之家庭訪視及約談。 │
│ │ │(4) 成立個案輔導群(訓練人員、教師 │
│ │ │ 、輔導老師、認輔志工、社工、 │
│ │ │ 心理師等) │
│ │ │(5) 特殊家庭的訪問、協調與輔導。 │
│ │ │(6) 辦理團體輔導。 │
│ │ │(7) 提供親師輔導諮詢與輔導策略。 │
│ │ │(8) 建構輔導資源網路。 │
│ │ │(9) 積極連絡社區機構引進社區資源,│
│ │ │ 與社福單位保持聯繫並進行預防宣│
│ │ │ 導與相關福利措施之告知、各類社│
│ │ │ 會福利資訊之諮詢。 │
├────┴───────┴─────────────────┤
│ (三) 三級預防 (矯正性輔導) :針對嚴重偏差行為 (或累犯) 及嚴│
│ 重適應困難之學生,進行專業之矯治諮商及身心復健 │
├────┬───────┬─────────────────┤
│1 教學事│教學事務人員 │(1) 協助安排需接受心理治療學生繼續│
│ 務 │ │ 學習。 │
│ │ │(2) 提供另類課程給學習困難之學生。│
├────┼───────┼─────────────────┤
│2 學生事│學生事務人員 │(1) 校園緊急事件 (如:傳染病、食物│
│ 務 │ │ 中毒) 之危機處理、通報及追蹤。│
│ │ │(2) 學生嚴重行為問題及精神疾病等之│
│ │ │ 處理與轉介,並配合輔導與追蹤。│
├────┼───────┼─────────────────┤
│3 輔導事│輔導教師社工師│(1) 精神疾病及心理疾病學生之轉介、│
│ 務 │ │ 輔導及追蹤。 │
│ │ │(2) 學生嚴重行為問題之轉介、輔導與│
│ │ │ 追蹤。 │
│ │ │(3) 長期中輟學生之追蹤與輔導。 │
│ │ │(4) 意外事件發生後之心理復健及團體│
│ │ │ 輔導。 │
│ │ │(5) 協助其他個案轉介適當機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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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教師輔導學生基本架構圖
┌─┐ ┌─────┐ ┌─┐
│由│ │ 個案 │ │由│
│教│ │.適應困難│ │警│
│育│ │.行為偏差│ │政│
│工├─→│.中途輟學│←─┤社│
│作│ │.心理疾病│ │政│
│者│ │.家庭暴力│ │單│
│發│ │.性侵害 │ │位│
│現│ │.人際困擾│ │轉│
│ │ │.特殊問題│ │介│
└─┘ └──┬──┘ └─┘
│
│
┌─────┐ │ ┌──────┐
│提高辨識力├───→│←────┤引進資源協助│
└─────┘ │ └──────┘
│
┌──────────┼───────────┐
↓ ↓ ↓
┌───────┐ ┌───────┐ ┌───────┐
│初 級 預 防│ │二 級 預 防│ │三 級 預 防│
├───────┤ ├───────┤ ├───────┤
│任課教師 │ │認輔教師 │ │訓輔網路系統 │
│ (輔導理念融入│ │ (鼓勵接受協助│ │ (引進轉介資源│
│教學) │ │) │ │協助) │
│.有效教學 │ │.持續關懷 │ │.社工師 │
│.教學中輔導 │ │.督促接受協助│ │.心理師 │
│導師 │ │輔導室 │ │.醫療人員 │
│ (班級經營團體│ │ (提供輔導諮商│ │.社福人員 │
│動力) │ │服務) │ │.公衛人員 │
│.班級輔導 │ │.個別輔導 │ │.警政人員 │
│.團體活動 │ │.小團體輔導 │ │危機處理小組 │
│.親師合作 │ │學務處 │ │ (應變重大特殊│
│認輔教師 │ │ (支援輔導、警│ │事件) │
│ (個別關懷愛心│ │政系統) │ │.應變會議 │
│陪伴) │ │.協助建構網路│ │.應變措施 │
│.晤談 │ │ 資源 │ │.應變紀錄 │
│.電話關懷 │ │.聯繫資源協助│ │ │
│.親師合作 │ │ 學校 │ │ │
└───┬───┘ └───┬───┘ └───┬───┘
│ │ │
└──────────┼───────────┘
│
↓
┌───────┐
│追 蹤 輔 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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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相關獎懲規定
一、獎勵:
教師依上開分工職責輔導學生,有具體事實紀錄且具成效者,則依相
關法令及規定獎勵:
(一)對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執行績效良好者,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
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獎勵。
(二)有關辦理各項輔導活動,依臺北縣教育專業人員獎勵基準第二十
三條,辦理敘獎:
1.輔導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學生復學,平均每週聯繫至少二次,
有具體紀錄可查者,每人每學年嘉獎乙次;若輔導學生復學成
功且持續就學者,每人每學年嘉獎二次。每尋回一位中輟學生
並辦妥復學手續且就讀已滿一個月者,實際參與工作之有功人
員,嘉獎乙次。
2.辦理各項學生成長團體輔導,績效良好,有紀錄可查者,每一
成長團體主辦者二至三人嘉獎乙次。
3.輔導特殊個案認真,於輔導期間平均每週晤談至少兩次,有紀
錄可查者,每人每學年嘉獎乙次。
4.實際擔任輔導工作有績效者每學年嘉獎乙次。
5.辦理校內各項輔導教育活動,有具體事實紀錄且具成效者,輔
導工作人員每人每學年嘉獎乙次。
(三)教師參與認輔制度,執行認輔工作表現優良者,依臺北縣優秀楷
模認同教師暨認輔教師評選實施計畫,提敘嘉獎乙次,並由縣府
頒贈感謝狀乙禎,以資鼓勵。
二、懲處:
教師未依上開分工職責輔導學生,以致影響學生權益者,則依相關法
令及規定懲處:
(一)對學生身心虐待、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八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二)學生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等事件,未依法通報,依家庭暴力防
治法、性侵害防治法等相關規定,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
(三)接受聘任後,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之有關輔導管教相關規定者,
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四)教師具有以下事證者,依教育部公布之「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交由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教
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審議:
1.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
2.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3.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4.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5.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作為,
致使教學無效、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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