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各級學校教師輔導學生實施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2日

所有條文

壹、實施目標
一、透過個案學生輔導機制,以團隊合作模式,針對學生問題,擬訂適性
    輔導策略。
二、善用多元輔導策略,導引學生正向行為之發展,協助其健全成長。

貳、輔導原則
一、全校教師均負輔導學生之職責。
二、特殊個案視其輔導需求,進行評估與分案工作,以達適性輔導之目標
    。
三、整合校內外資源,透過教、訓、輔三合一機制,增強個案輔導之成效
    。
四、運用個案輔導、團體輔導、多元型態中介教育措施(如:高關懷彈性
    分組教學、潛能開發、資源式中途班……)等多元輔導方式,做好初
    級、二級、三級預防之輔導工作。
五、透過導師、認輔教師、輔導教師、認輔志工、社工師、心理師、教務
    處、學務處(訓導處)、輔導處等相關人員暨各項社會人力資源之整
    合與運用,發揮團隊合作輔導成效。

參、輔導對象及職責分工
    本要點之精神,是以「輔導」為核心,以「學生」為主體,運用三級
    預防概念,整合各級學校教學、訓導、輔導之功能,建構學校人員最
    佳互動模式與內涵,提供統整且周延之輔導服務,其分級對象之認定
    ,由學校學生輔導小組統籌協助之,主要之區分與職責分工如下:
一、輔導對象:
  (一)初級預防:一般學生及適應困難之學生,以「發展性、預防性輔
        導」為主。
  (二)二級預防:出現偏差行為徵兆或情況較輕微之學生,即在生活上
        、情緒上、學習上出現困擾,但尚未危害到自己未來發展或影響
        到他人之學生,以「介入性輔導」為主。
  (三)三級預防:嚴重偏差行為(或累犯)及嚴重適應困難之學生,即
        出現之行為問題已對自己或他人造成傷害之學生,以「矯正性輔
        導」為主。
二、職責分工:
┌──────────────────────────────┐
│ (一) 初級預防 (發展性、預防性輔導) :針對一般學生及適應困難│
│      學生進行之一般輔導                                    │
├────┬───────┬─────────────────┤
│類    別│輔  導  人  員│輔    導    工    作    內    容  │
│        │              │                                  │
├────┼───────┼─────────────────┤
│1 教學事│各科任課教師  │(1) 了解學生學習情形、觀察辨識學生│
│  務    │              │    行為,提供導師及輔導教師參考,│
│        │              │    並協助解決學生的學習困難。    │
│        │              │(2) 掌握學生出席情形,學生缺席應詳│
│        │              │    實記錄並立即通報,發現學生問題│
│        │              │    ,協助解決並知會導師及行政人員│
│        │              │    。                            │
│        │              │(3) 參與個案會議並得認輔學生。    │
│        │              │(4) 實施高效能的教學,適應學生學習│
│        │              │    上的個別差異,以提供學生獲得成│
│        │              │    就感的學習。                  │
│        ├───────┼─────────────────┤
│        │導師          │(1) 積極經營班級,建立班級常規,並│
│        │              │    協同各處室管理班級事務。      │
│        │              │(2) 蒐集並建立學生基本資料,與學生│
│        │              │    晤談,充分了解學生。          │
│        │              │(3) 與學生家長聯繫,進行電話或家庭│
│        │              │    訪問。                        │
│        │              │(4) 掌握學生出缺席狀況,即時通報各│
│        │              │    處室及家長,依「國民中小學中途│
│        │              │    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辦│
│        │              │    理,進行家庭訪問及輔導。      │
│        │              │(5) 處理學生一般的困難問題、違規行│
│        │              │    為及偶發事件。                │
│        │              │(6) 配合及參與個案輔導工作。      │
├────┼───────┼─────────────────┤
│2 學生事│學生事務人員  │(1) 召開導師會議,協助規劃導師時間│
│  務    │              │    。                            │
│        │              │(2) 依據學生身心發展特質,運用輔導│
│        │              │    理念及態度,實施訓育及生活教育│
│        │              │    ,培養學生正確的價值觀及人生觀│
│        │              │    。                            │
│        │              │(3) 依據各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要│
│        │              │    點」、「學生獎懲辦法」,輔導管│
│        │              │    教學生,並明確、公正的施行賞罰│
│        │              │    。                            │
│        │              │(4) 認輔學生並參與個案會議。      │
│        │              │(5) 辦理新生始業輔導及幹部訓練。  │
│        │              │(6) 落實班會、週會、聯課等團體活動│
│        │              │    之規劃與執行。                │
│        │              │(7) 培養學生正當休閒活動,辦理社團│
│        │              │    活動、休閒活動、校外教學及各類│
│        │              │    師生活動。                    │
│        │              │(8) 實施疾病預防宣導、健康系列講座│
│        │              │    、健康檢查,及維護環境整潔。  │
│        │              │(9) 從事各類宣導與生活教育活動,如│
│        │              │    安全防護、性教育及性侵害防治、│
│        │              │    人際互動、生活美學、法律常識等│
│        │              │    。                            │
├────┼───────┼─────────────────┤
│3 輔導事│專任輔導教師  │(1) 輔導資料之蒐集、建立、整合與運│
│  務    │              │    用。                          │
│        │              │(2) 利用輔導活動之教學,進行各種輔│
│        │              │    導工作及初級預防服務。        │
│        │              │(3) 協助導師作相關輔導工作。      │
│        │              │(4) 負責個別學生的個別諮商與團體輔│
│        │              │    導。                          │
│        │              │(5) 進行個案研討、參與個案研討會議│
│        │              │    ,擔任個案研討會記錄。        │
│        │              │(6) 與家長聯繫及會談。            │
│        │              │(7) 與社會團體、社會資源的聯繫,請│
│        │              │    求協助輔導學生。              │
│        │              │(8) 參與學生輔導工作的執行與評鑑。│
│        │              │                                  │
│        │輔導行政人員  │(1) 規劃辦理全校性輔導工作。      │
│        │              │(2) 研訂學校教師輔導工作手冊。    │
│        │              │(3) 辦理親職教育活動暨家長座談會,│
│        │              │    建立親師共識。                │
│        │              │(4) 建立學生基本資料。            │
│        │              │(5) 實施各項心理測驗。            │
│        │              │(6) 辦理主題輔導週活動,倡導性別教│
│        │              │    育、情緒管理、人際溝通、有效學│
│        │              │    習、生涯規劃、生命教育等正確觀│
│        │              │    念。                          │
│        │              │(7) 協助學生適應環境、增進自我認識│
│        │              │    及生活適應的能力。            │
│        │              │(8) 建立學生申訴系統。            │
│        │              │(9) 定期舉行班級輔導股長座談會。  │
│        │              │(10)  辦理教師輔導知能研習。      │
│        │              │(11)  辦理父母及教師各類研習進修、│
│        │              │      成長班、讀書會。            │
│        │              │(12)  建立及組訓愛心媽媽、教師認輔│
│        │              │      、社區義工等。              │
├────┴───────┴─────────────────┤
│ (二) 二級預防 (介入性輔導) :針對出現偏差行為徵兆或情況較輕│
│      微之學生,進行較為專業之輔導諮商                      │
├────┬───────┬─────────────────┤
│1 教學事│導師或任課教師│(1) 配合中輟通報系統,若有不明原因│
│  務    │              │    連續曠課達三日以上者,送交學生│
│        │              │    事務處 (訓導處) 進行通報,並配│
│        │              │    合追蹤輔導。                  │
│        │              │(2) 配合輔導教師輔導班級個案與個別│
│        │              │    諮商。                        │
│        │              │(3) 認輔適應不良學生,並參與個案會│
│        │              │    議。                          │
│        │              │(4) 配合各處室進行相關事件與個案之│
│        │              │    處理。                        │
├────┼───────┼─────────────────┤
│2 學生事│學生事務人員  │(1) 建立校園危機處理小組,並訓練學│
│  務    │              │    生各項傷害之應變措施。        │
│        │              │(2) 建立班級危機處理通報系統,訓練│
│        │              │    幹部危機意識及應變之處理。    │
│        │              │(3) 協助辦理中輟通報及配合輔導中輟│
│        │              │    學生 (依臺北縣政府辦理中途輟學│
│        │              │    學生通報、復學、輔導標準作業程│
│        │              │    序辦理) 。                    │
│        │              │(4) 勸導學生改正違規行為,對問題嚴│
│        │              │    重及適應不良學生,與輔導處透過│
│        │              │    個案會議協商團隊合作之方式、共│
│        │              │    同擬訂個案輔導策略。          │
│        │              │(5) 擔任學生申訴事件窗口,並依照學│
│        │              │    生申訴制度召集會議處理申訴案件│
│        │              │    。                            │
│        │              │(6) 參與個案研討會,認輔學生。    │
├────┼───────┼─────────────────┤
│3 輔導事│輔導教師或認輔│(1) 適應不良、行為偏差學生之個案建│
│  務    │教師 (志工) 社│    立、諮商及輔導。              │
│        │工師心理師    │(2) 中輟學生之追蹤輔導 (依臺北縣政│
│        │              │    府辦理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復學、│
│        │              │    輔導標準作業程序辦理) 。      │
│        │              │(3) 個案之家庭訪視及約談。        │
│        │              │(4) 成立個案輔導群(訓練人員、教師 │
│        │              │    、輔導老師、認輔志工、社工、  │
│        │              │    心理師等)                     │
│        │              │(5) 特殊家庭的訪問、協調與輔導。  │
│        │              │(6) 辦理團體輔導。                │
│        │              │(7) 提供親師輔導諮詢與輔導策略。  │
│        │              │(8) 建構輔導資源網路。            │
│        │              │(9) 積極連絡社區機構引進社區資源,│
│        │              │    與社福單位保持聯繫並進行預防宣│
│        │              │    導與相關福利措施之告知、各類社│
│        │              │    會福利資訊之諮詢。            │
├────┴───────┴─────────────────┤
│ (三) 三級預防 (矯正性輔導) :針對嚴重偏差行為 (或累犯) 及嚴│
│      重適應困難之學生,進行專業之矯治諮商及身心復健        │
├────┬───────┬─────────────────┤
│1 教學事│教學事務人員  │(1) 協助安排需接受心理治療學生繼續│
│  務    │              │    學習。                        │
│        │              │(2) 提供另類課程給學習困難之學生。│
├────┼───────┼─────────────────┤
│2 學生事│學生事務人員  │(1) 校園緊急事件 (如:傳染病、食物│
│  務    │              │    中毒) 之危機處理、通報及追蹤。│
│        │              │(2) 學生嚴重行為問題及精神疾病等之│
│        │              │    處理與轉介,並配合輔導與追蹤。│
├────┼───────┼─────────────────┤
│3 輔導事│輔導教師社工師│(1) 精神疾病及心理疾病學生之轉介、│
│  務    │              │    輔導及追蹤。                  │
│        │              │(2) 學生嚴重行為問題之轉介、輔導與│
│        │              │    追蹤。                        │
│        │              │(3) 長期中輟學生之追蹤與輔導。    │
│        │              │(4) 意外事件發生後之心理復健及團體│
│        │              │    輔導。                        │
│        │              │(5) 協助其他個案轉介適當機構。    │
└────┴───────┴─────────────────┘


肆、教師輔導學生基本架構圖
              ┌─┐    ┌─────┐    ┌─┐
              │由│    │    個案  │    │由│
              │教│    │.適應困難│    │警│
              │育│    │.行為偏差│    │政│
              │工├─→│.中途輟學│←─┤社│
              │作│    │.心理疾病│    │政│
              │者│    │.家庭暴力│    │單│
              │發│    │.性侵害  │    │位│
              │現│    │.人際困擾│    │轉│
              │  │    │.特殊問題│    │介│
              └─┘    └──┬──┘    └─┘
                              │
                              │
        ┌─────┐        │          ┌──────┐
        │提高辨識力├───→│←────┤引進資源協助│
        └─────┘        │          └──────┘
                              │
        ┌──────────┼───────────┐
        ↓                    ↓                      ↓
┌───────┐    ┌───────┐      ┌───────┐
│初  級  預  防│    │二  級  預  防│      │三  級  預  防│
├───────┤    ├───────┤      ├───────┤
│任課教師      │    │認輔教師      │      │訓輔網路系統  │
│ (輔導理念融入│    │ (鼓勵接受協助│      │ (引進轉介資源│
│教學)         │    │)             │      │協助)         │
│.有效教學    │    │.持續關懷    │      │.社工師      │
│.教學中輔導  │    │.督促接受協助│      │.心理師      │
│導師          │    │輔導室        │      │.醫療人員    │
│ (班級經營團體│    │ (提供輔導諮商│      │.社福人員    │
│動力)         │    │服務)         │      │.公衛人員    │
│.班級輔導    │    │.個別輔導    │      │.警政人員    │
│.團體活動    │    │.小團體輔導  │      │危機處理小組  │
│.親師合作    │    │學務處        │      │ (應變重大特殊│
│認輔教師      │    │ (支援輔導、警│      │事件)         │
│ (個別關懷愛心│    │政系統)       │      │.應變會議    │
│陪伴)         │    │.協助建構網路│      │.應變措施    │
│.晤談        │    │  資源        │      │.應變紀錄    │
│.電話關懷    │    │.聯繫資源協助│      │              │
│.親師合作    │    │  學校        │      │              │
└───┬───┘    └───┬───┘      └───┬───┘
        │                    │                      │
        └──────────┼───────────┘
                              │
                              ↓
                      ┌───────┐
                      │追  蹤  輔  導│
                      └───────┘


伍、相關獎懲規定
一、獎勵:
    教師依上開分工職責輔導學生,有具體事實紀錄且具成效者,則依相
    關法令及規定獎勵:
  (一)對通報及復學輔導工作執行績效良好者,依「國民中小學中途輟
        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予以獎勵。
  (二)有關辦理各項輔導活動,依臺北縣教育專業人員獎勵基準第二十
        三條,辦理敘獎:
        1.輔導中途輟學或長期缺課學生復學,平均每週聯繫至少二次,
          有具體紀錄可查者,每人每學年嘉獎乙次;若輔導學生復學成
          功且持續就學者,每人每學年嘉獎二次。每尋回一位中輟學生
          並辦妥復學手續且就讀已滿一個月者,實際參與工作之有功人
          員,嘉獎乙次。
        2.辦理各項學生成長團體輔導,績效良好,有紀錄可查者,每一
          成長團體主辦者二至三人嘉獎乙次。
        3.輔導特殊個案認真,於輔導期間平均每週晤談至少兩次,有紀
          錄可查者,每人每學年嘉獎乙次。
        4.實際擔任輔導工作有績效者每學年嘉獎乙次。
        5.辦理校內各項輔導教育活動,有具體事實紀錄且具成效者,輔
          導工作人員每人每學年嘉獎乙次。
  (三)教師參與認輔制度,執行認輔工作表現優良者,依臺北縣優秀楷
        模認同教師暨認輔教師評選實施計畫,提敘嘉獎乙次,並由縣府
        頒贈感謝狀乙禎,以資鼓勵。
二、懲處:
    教師未依上開分工職責輔導學生,以致影響學生權益者,則依相關法
    令及規定懲處:
  (一)對學生身心虐待、剝奪或妨礙兒童及少年接受國民教育之機會,
        依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五十八條,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
        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
  (二)學生遭受家庭暴力、性侵害等事件,未依法通報,依家庭暴力防
        治法、性侵害防治法等相關規定,處新台幣六千元以上三萬元以
        下罰鍰。
  (三)接受聘任後,違反教師法第十七條之有關輔導管教相關規定者,
        交教師評審委員會評議後,由學校依有關法令規定處理。
  (四)教師具有以下事證者,依教育部公布之「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
        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規定,交由學校成績考核委員會、教
        師評審委員會依教師法及相關法規之規定審議:
        1.班級經營欠佳,情節嚴重者。
        2.親師溝通不良,可歸責於教師,情節嚴重者。
        3.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
        4.以言語羞辱學生,造成學生心理傷害者。
        5.於教學、訓導、輔導或處理行政過程中,採取消極之不作為,
          致使教學無效、學生異常行為嚴重或行政延宕,且有具體事實
          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