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原住民學生各項獎助學金發給作業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4月0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激勵本縣原住民學生努力向學,提昇
    教育水準,特訂定本須知。

二、凡具原住民身分、申請時設籍本縣並繼續居住四個月以上、且未領有
    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獎助學金,符合規定申請標準者,均
    可申請本獎助學金。

三、本獎助學金申請標準及發給金額如下:
  (一)清寒學生獎助學金部分:
        1.國民小學一至六年級(學業成績單之年級):五育成績總平均
          在七0分以上,發給新臺幣參仟元整。
        2.國民中學:操行(德育)成績八0分以上、學業(智育)成績
          總平均七0分以上,發給新臺幣伍仟元整。
        3.高中、職(含五專一、二、三年級):操行(德育)成績八0
          分以上,學業(智育)成績總平均六0分以上,發給新臺幣捌
          仟元整。
  (二)優秀學生獎助學金部分:
        1.國民小學一至六年級(學業成績單之年級):五育成績總平均
          在八0分以上,發給新臺幣參仟元整。
        2.國民中學:操行(德育)成績八0分以上、學業(智育)成績
          總平均八0分以上,發給新臺幣伍仟元整。
        3.高中、職(含五專一、二、三年級):操行(德育)成績八0
          分以上,學業(智育)成績總平均七0分以上,發給新臺幣捌
          仟元整。
        4.就讀於國內外研究所未享有公費:
         (1)碩士班:發給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整。
         (2)博士班:發給新臺幣貳萬元整。
  (三)考取高中(職)以上獎助學金部分:
        凡就讀國內公私立高中(職)以上學校:
        1.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一年級)發給新臺幣參仟元整。
        2.公私立大專院校發給新臺幣伍仟元整。
        3.公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所碩士班發給新臺幣壹萬元整。
        4.公私立大學院校研究所博士班發給新臺幣壹萬伍仟元整。
        備註:
        1.就讀學分班者除外。
        2.考取同一層級學校僅獎勵一次為限,重考考取已領取本項獎勵
          金者不重複獎勵。
  (四)就讀私立學校獎助學金部分:就讀於國內私立高中(職)以上學
        校,操行成績七0分以上,學業總成績平均及格者,發給新臺幣
        壹萬元整。
        備註:
        1.申請清寒助學金者,應提出鄉(鎮、市)公所之證明文件,並
          優先發給。
        2.國中成績可以「一般學科、藝能學科、綜合表現」或以「九年
          一貫各學習領域」方式呈現,但必須將各類成績換算成0–一
          00數字形式,學期總成績需達八十分(含)以上,始得申請
          之。
        3.國小成績可以「五育」或以「九年一貫各學習領域」方式呈現
          ,但必須將各類成績換算成0–一00數字形式,學期總成績
          需達八十分(含)以上,始得申請之。
        4.國中一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無成績證明文件,可依其國小六年
          級第二學期成績為依據優先申請之,若學生成績皆未達八十分
          標準,則可由學校依核定名額人數遴薦之。
        5.國小一年級新生於第一學期無成績證明文件,可由學校依核定
          名額人數遴薦之。

四、發給名額:
  (一)國小:全校原住民學生數每一0人,得申請一名;分校分班比照
        辦理。即原住民學生總人數一0人以下者,全校得申請一名;一
        一人至二0人者,全校得申請二名,以此類推。
  (二)國中:全校原住民學生每七人,得申請一名;分校分班比照辦理
        。即原住民學生總人數七人以下者,全校得申請一名;八人至一
        四人者,全校得申請二名,以此類推。
  (三)高中、職(含五專一、二、三年級):依送件先後順序,至該年
        度相關預算用罄為止。
  (四)就讀於國內外研究所未享有公費:依送件先後順序,至該年度相
        關預算用罄為止。
  (五)就讀私立學校獎助學金部分:依送件先後順序,至該年度相關預
        算用罄為止。

五、申請方式及應繳證件:
  (一)公私立國小、國中部分:第一學期為每年九月十五日前,第二學
        期為每年三月一日前,由學校依據本府核定名額,檢附證件並先
        行初審,符合規定者,第一學期九月三十日前,第二學期三月十
        五日前由學校將申請書及相關證件函送至本府原住民行政局覆核
        。
  (二)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一、二、三年級)、國內外研究所學生
        部分應檢附:
        1.申請書。
        2.學生證影印本  (須蓋有註冊章)
        3.前一學期成績單。
  (三)考取高中(職)以上學校獎助學金:
        1.申請書。
        2.錄取通知單。
  (四)就讀私立學校獎助學金:
        1.申請書。
        2.學生證影印本(須蓋有註冊章)
        3.前一學期成績單
    申請者第一學期應於九月三十日前,第二學期應於三月十五日前向本
    府原住民行政局提出申請。

六、核定原則:
  (一)由本府原住民行政局將相關證明文件覆審其資格。
  (二)覆審合格者:
        1.公私立國小、國中部分:以五育平均成績或學業(智育)及操
          行(德育)成績由各校依本府所分配之比例人數報府核定。
        2.公私立高中、職(含五專一、二、三年級)、就讀國內外研究
          所學生、考取高中(職)以上學校獎助學金及就讀私立學校獎
          助學金:依送件先後順序,至該年度相關預算用罄為止。

七、本須知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