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所屬各級學校圍牆外側牆面招牌廣告設置管理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所有條文

一、為提供社區民眾資訊交換場所及善用學校既有設施,依據廣告物管理
    辦法第二十四條,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招牌廣告係指廣告物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之正面式招
    牌廣告。

三、各校在不影響外牆牆面整體景觀及校容原則下,得在圍牆外側牆面設
    置招牌廣告,供一般社會大眾等申請。招牌廣告之設置規範應依廣告
    物管理辦法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六條規定辦理,其申請設置應依
    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四、有關牆面設置範圍規範,得由專業建築師統一規劃設計,廣告物規格
    為一公尺高、二公尺寬範圍內(廣告物之尺寸以揭出面最外緣起算)
    ,正面式招牌廣告突出建築物牆面不得逾三十公分。

五、申請人之廣告內容應先經學校審查通過,如有下列之情事,縱令學校
    在審查時未及時發現,於展示期間仍有權終止使用,申請人不得異議
    :
  (一)違反政府法令規定者。
  (二)妨害公共秩序及善良風俗者。
  (三)不利學童身心發展者。
  (四)教科書、參考書、測驗卷等書商廣告。
  (五)各級選舉候選人文宣。

六、申請人依需要向學校申請全部或一部分之廣告欄位,並依使用者付費
    原則繳交使用費。

七、各校招牌廣告欄位設置(含相關管理辦法)及設置使用費金額應經學
    校校務會議議決通過,方得辦理招牌廣告欄位申請及設置事宜。

八、各校所收使用費應納入預算依收支對列方式辦理。

九、本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