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07月15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本縣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
    (以下簡稱國小補校)學生之學籍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國小補校處理有關學生學籍管理事項,除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及
    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外,悉依照本要點辦理。

三、本縣國小補校學生之入學、學號、復學、轉學、退學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入學:國小補校學生無入學資格限制,但應年滿十二歲以上且尚
        未取得正式國小學歷者,由學校施以編級測驗,編入與其程度相
        銜接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二)學號:學號編列以五位數為原則,前二位代表年度,其餘按當年
        入學學生人數多寡適當排列(例:九十二學年度入學編號一號學
        生為 92001)。
  (三)復學:因病或因兵役而中途輟學或曾辦休學者,申請復學,由學
        校編入相當之部級或年級就讀。因退學而申請復學者,原校得予
        復學。除前述外,其他因素肄業,年滿十二歲,申請復學者,得
        由學校編入相當之部級或年級就讀。
  (四)轉學:
        1.學生轉學須俟原就讀學校學籍核定後,始得辦理,一個學期內
          以轉學一次為限。
        2.各校於註冊前,如學生申請轉學成績證明書,學校不得拒絕,
          學生領取轉學成績證明書後,如欲回原校就讀者,在原校開學
          一個月內,且原肄業年級尚有缺額時,得向原校申請返回就讀
          。
        3.轉學生辦妥轉出手續,應於七日內(不含例假日)前往轉入學
          校報到。
        4.各校對轉學生證件之審核應審慎,如證件資格可疑,應即設法
          查證。未經繳驗證件者,不准報名,亦不得申報學籍。
  (五)退學:補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並經各補校校務會議決議者應
        予退學:
        1.綜合表現成績不及格者。
        2.學生同時在兩校註冊者。
        3.學生缺課達臺北縣國民小學附設國民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
          查要點之規定者。

四、成績考查與畢業、修業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小補校學生各項成績和是否畢業,依臺北縣國民小學附設國民
        小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二)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式樣、核發、補發等相關事宜,除全銜
        外,比照臺北縣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五、經核定之學生學籍資料保存年限,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1.永久保存
      學籍卡。
      畢業生成績證明書名冊。
      其他有關永久保存之學籍記載資料。
    2.保存十年
      新生名冊。
      學生學籍異動名冊。
      學生學籍更正名冊。
      教職員名冊。
    3.有關學生學籍之重要文件,列為專案移交,如有遺失或毀損,應即
      報備及查明責任。

六、學生申請變更學籍記載時,應檢附有關資料及敘明錯誤原因,送交學
    校核對,學校應更正學籍記載事項名冊並留校存查,如發現學生學籍
    記載錯誤時,應立即辦理更正。

七、國小補校停辦後,學生學籍資料由原校保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