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本縣縣立高中、職附設進修學校國中
部及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以下簡稱國中補校)學生之學
籍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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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縣國中補校處理有關學生學籍管理事項,除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及其施行細則有關規定外,悉依照本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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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縣國中補校學生之入學、學號、復學、轉學、退學應依下列規定辦
理:
(一)入學:凡年滿十五歲且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均可以國中補校一
年級登記入學:
1.國民小學(或國民學校)畢業,持有畢業證書者。
2.國小補校畢業(或結業),持有畢業證書或資格證明書者。
3.經國民小學畢業程度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
明書者。
4.修畢國民小學(或國民學校)前五個學年課程,成績及格,因
故輟學一年以上,持有修業證明書者,得以同等學力資格登記
入學。
5.其他持有國民小學畢業同等學力證明書者。
(二)學號:學號編列以五位為原則,前二位代表年度,餘按當年入學
學生人數適當排列(例:九十二學年度入學之一號學生為920
01)。
(三)復學:
1.因病或因兵役而中途輟學或曾辦休學者,申請復學,由學校編
入相當之年級就讀。
2.因退學而申請復學者,原校得予復學。
3.除前述兩目外,其他原因國中肄業,年滿十五歲,申請復學,
得由學校編入相當之年級就讀。
(四)轉學:
1.學生轉學須俟原肄業學校學籍核定後,始得辦理,同一學期、
同一學區內轉學以一次為限。
2.各補校在註冊前,如學生申請轉學成績證明書,學校不得拒絕
,學生領取轉學成績證明書後,如欲回原校就讀者,在原校開
學一個月內,且原肄業年級尚有缺額時,得向原校申請返回就
讀。
3.轉學生辦妥轉出手續,應於七日內前往轉入學校報到。
4.轉學生證件應嚴格審核。未經繳驗證件者,不准報名,亦不得
申報學籍。
(五)退學:補校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經補校校務會議決議者應予退
學:
1.綜合表現成績不及格者。
2.學生同時在兩校註冊者。
3.偽造或持假學歷證件入學者。
4.學生缺課達臺北縣國民中學附設國民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
查要點之規定者。
5.其他情節重大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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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成績與畢業、修業等事項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中補校學生各項成績和是否畢業,依臺北縣國民中學附設國民
中學補習學校學生成績考查要點有關規定辦理。
(二)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之式樣、核發、補發等相關事宜,除全銜
外,比照臺北縣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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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籍資料處理,依照下列規定辦理:
報經核定之學生學籍資料保存年限如下:
1.永久保存
學籍卡。
畢業生成績證明書名冊。
其他有關永久保存之學籍記載資料。
2.保存十年
新生名冊。
學生學籍異動名冊。
學生學籍更正名冊。
教職員名冊。
3.有關學生學籍之重要文件,列為專案移交,如有遺失或毀損,
應即報備及查明責任。
4.學生申請變更學籍記載時,應檢附有關資料及敘明錯誤原因,送交
學校核對,學校於更正學生學籍名冊後,留校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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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國中補校停辦後,學生學籍資料由原校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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