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落實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功能,依據教育部之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
要規定,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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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國民中小學設置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會)之運作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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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劃、核定並執行全校課程計畫。
(二)評鑑課程實施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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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職掌如下:
(一)充分考量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家長期望、學生需要等相關因素
,結合全體教師和社區資源,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審慎規劃全
校總體課程計畫。
(二)審查各學習領域課程計畫,內容包含學年及學期之學習目標、單
元活動主題、相對應能力指標、時數、備註等項目,且應融入有
關性別平等、環境、資訊、家政、人權、生涯發展、海洋等七大
議題。
(三)應於每學年開學前一個月,擬定下一學年度學校總體課程計畫。
(四)審查自編教科用書。
(五)議決各學習領域之學習節數及彈性課程學習節數。
(六)議決應開設之選修課程。
(七)審查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之計畫與執行成效。
(八)負責課程與教學的評鑑,並進行學習評鑑。
(九)規劃教師專業成長進修計畫,增進專業成長。
(十)其他有關課程發展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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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五人,委員均為無給職,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指由校長及本職為教師兼行政之人員共同選
(推)舉之代表,校長及各處室主任(不含人事、主計)為當然
委員。
(二)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指由未兼行政之教師選(推)舉之代表,
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
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三)家長及社區代表:指由家長會或社區人士選(推)舉之代表,其
人數為一至三人。
(四)委員由選(推)舉產生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
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即應辦
理補選(推)舉。
(五)被選為本會委員,不得拒絕,應於任期內履行委員之義務。參加
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時,學校應予以公假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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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委員任期一年,任期起迄日期由各校依特性另定之,連選得連任
。遞補候補委員或補選(推)舉產生之委員,其任期均至原任期屆滿
之日止。
選舉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解除其委員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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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由校長定期召集之,但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開會時,校長應
召開臨時委員會議。本會開會時,以校長為當然主席,校長因故無法
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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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每年定期舉行四次會議,以每學期各兩次為原則。但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每學年開學前一個月召開會議時,必須提出下學年度學
校課程計畫,送本府教育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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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席。須有出席委
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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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其他相關人員列席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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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之行政工作,由學校教務(導)單位主辦,相關單位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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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校需依本要點擬定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經各校校務會
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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