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政府國民中小學校園規劃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國民中小學校園規劃設計事宜,以
    符合校園永續發展之需求,並兼顧區域城鄉風貌之整體性,特設國民
    中小學校園規劃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職權為審議學校提報之校園整體規劃設計報告書,其審議內容
    如下:
  (一)規劃部分:
        1.學校環境基本資料調查分析(含位置、地質、交通概況、氣候
          水文與人文環境分析等)。
        2.未來發展與需求評估。
        3.校園整體配置規劃內容。
        4.工程規劃內容。
        5.法令之檢討。
        6.規劃預期之效益與願景。
        7.校園維護管理方案。
        8.其他。
  (二)設計部分:
        1.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都市設計委託書。
         (3)土地登記謄本。
         (4)地籍套繪圖。
         (5)都市計劃圖。
         (6)建築師簽証負責表。
        2.工程概述(含基地位置、基地分析、基地現況(相鄰建築景觀
          評估)、本期工程內容及範圍)。
        3.都市計劃及相關法令檢討(含都市計劃及相關法令檢討、面積
          檢討(含綠敷地面積、退縮線檢討)。
        4.設計說明:
         (1)設計構想。
         (2)開放空間及環境聯繫。
         (3)無障礙設施說明。
         (4)景觀計畫。
         (5)資源回收及垃圾處理計畫。
         (6)土方平衡設計原則。
         (7)社區開放計畫。
         (8)立面色彩計畫。
         (9)未來維護管理計畫。
        (10)校園防災計畫。
        (11)停車計畫(出入口、交通影響)。
        (12)動線分析(人行、車行、服務)。
        (13)永續校園設計構想。
        5.設計圖說:
         (1)全區設計圖說。
         (2)現況配置圖。
         (3)各層平面圖。
         (4)各向立面圖。
         (5)剖面圖。
         (6)透視圖或模型。
    前項校園工程規模未達需送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者,則不須
    提報設計部分至本會審議。

三、本會置委員十二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副市長兼任,其餘
    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具有校園規劃、設計及施工等學識及實務經驗之專家五人。
  (二)具有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學識及經驗之專家三人(邀請本府都市
        設計審議委員會委員兼任之)。
  (三)本府相關業務機關主管人員三人。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
    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兼任本會委員之本府都市設計審
    議委員會委員任期依該審議會之規定辦理。

五、應提報校園整體規劃報告書由本會審議之學校如下:
  (一)新設立之學校。
  (二)老舊危險校舍拆除重建工程之學校。
  (三)新建或整建校舍工程,將改變原有校園規畫之學校。
  (四)其他工程經本府認定應提報校園整體規劃報告書之學校。
    前項經本會審議通過之校園工程,仍應提送本府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
    大會中報告。

六、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缺席時
    ,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為主席。

七、本會應於開會前七日將議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各委員得先行審
    核擬具意見提交會議討論。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八、本會應辦理現場會勘,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討論之參考。

九、本會外聘委員出席審議,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十、為落實校園永續之發展並兼顧區域城鄉風貌,有關國民中小學之校舍
    工程規劃設計案,本府得視實際需要,指派本會委員專案輔導並提供
    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