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新住民事務,規劃新北市(
以下簡稱本市)新住民政策方針及計畫,並推展新住民相關活動事宜
,設置新北市政府新住民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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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職權如下:
(一)審議新住民之相關政策、計畫及活動。
(二)提供本府新住民政策整體發展之方向。
(三)協調、指導本府各機關推展新住民相關業務。
(四)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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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至十九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一
人為副主任委員,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任之:
(一)中央行政機關人員。
(二)本府行政人員。
(三)學者專家。
(四)民間公益團體代表。
(五)新住民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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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會置執行長一人,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兼任;並置
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局新住民文教輔導科科長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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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委員一任聘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
,得由市長另聘他人遞補,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更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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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
主任委員為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執行長為主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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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委員應親
自出席,如不克與會請委派代表出席。非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不
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關於案件審議
、決議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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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本會所需業務經費
,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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