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永續環境教育中心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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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強化新北市之環境保護、自然保育、防災教育及環境教育等相關工
    作,並依據教育部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暨附屬機構環境保護
    小組設置要點第二點規定,特設置新北市永續環境教育中心(以下稱
    本中心),訂定本要點。

二、本中心之任務如下:
  (一)協調及整合相關單位與資源,協助各級學校落實環境教育之實施
        與發展。
  (二)規劃辦理環境保育與教育計畫,促進環境教育之推廣活動。
  (三)輔導環境教育之課程規劃、教學實施、教學評量及相關問題之研
        究發展。
  (四)編輯出版環境教育刊物與教學媒體,促進環境教育之教學研究。
  (五)提供學校辦理環境教育相關事項之諮詢服務。
  (六)督導與考核學校環境教育相關工作之實施成效。
  (七)關於教育部及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之配合事項。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新北市政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指派
    專人兼任,綜理本中心業務。

四、本中心依業務需要設永續行政組、教育推廣組、課程研發組,並掌理
    下列工作事項:
  (一)永續行政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名,辦理預算、經費收支運
        用、文書檔案、庶務處理、財產管理、人事管理、場館管理及維
        護、資訊網路建置與維護。
  (二)教育推廣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名,辦理本市環境教育推動
        ,中心場館展示與導覽,志工招募、培訓,支援各校辦理永續環
        境教育活動等。
  (三)研究發展組:置組長一人,組員若干名,辦理環境教育教學方案
        研究發展,環境教育實施成效之督導、考核,教師及民眾專業知
        能研習,編輯出版刊物與教學媒體等。
    各組人員得指派專人兼任或調用具有環境教育專長之教師。

五、本中心各組組長由中心主任指派相關人員兼任。

六、本中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中心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預算支應,或由新北市環境教育基金專案
    補助,必要時得由本局協調相關局處及業務科室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