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本市國際教育暨新住民事務,規
劃本市國際教育暨新住民政策方針及計畫,並推展相關活動事宜,設
置「新北市國際教育暨新住民事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
定本要點。
|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審議國際教育暨新住民之相關政策、計畫及活動。
(二)提供本府國際教育暨新住民政策整體發展方向之建議。
(三)協調本府各單位推展國際教育暨新住民相關業務。
(四)其他相關諮詢事項。
|
三、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至三十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
一人為副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
)兼任之:
(一)中央行政機關人員。
(二)本府行政人員。
(三)學者專家。
(四)民間公益團體代表。
(五)學校代表。
|
四、本會置執行祕書一人,由教育局局長兼任;並置秘書一人,由教育局
新住民文教輔導科科長兼任。
|
五、本會委員一任聘期為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之,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
,得由市長另聘他人遞補,補聘委員任期至原委員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代表機關單位出任者,隨其本職進退更替。
|
六、本會由主任委員召集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會議時,由副
主任委員代理主席,副主任委員亦不克出席時,由執行秘書代理主席
。
|
七、本會每年至少召開二次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開會時委員應親
自出席,如不克與會請委派代表出席。非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不
得開議,其決議應以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委員關於案件審議
、決議之迴避,準用「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三十三條之規定。
|
八、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本會所需業
務經費,由本府教育局編列預算支應。
|
九、本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