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6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落實
    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功能,依據教育部頒布「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
    程暫行綱要」之實施要點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各國民中小學設置課程發展委員會之運作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三、本縣各國民中小學課程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規畫、核定並執行全校總體課程計畫
  (二)評鑑課程實施成效

四、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其職掌如下:
    充分考量學校條件、社區特性、家長期望、學生需要等相關因素,結
    合全體教師和社區資源,發展學校本位課程,並審慎規畫全校總體課
    程計畫。
    審查各學習領域課程計畫,內容包含:「學年/學期學習目標、單元
    活動主題、相對應能力指標、時數、備註」等項目,且應融入有關兩
    性、環境、資訊、家政、人權、生涯發展等六大議題。
  (一)應於每學年開學前一個月,擬定下一學年度學校總體課程計畫。
  (二)審查自編教科用書。
  (三)議決各學習領域之學習節數及彈性課程學習節數。
  (四)議決應開設之選修課程。
  (五)審查各學習領域課程小組之計畫與執行成效。
  (六)負責課程與教學的評鑑,並進行學習評鑑。
  (七)規畫教師專業成長進修計畫,增進專業成長。
  (八)其他有關課程發展事宜。

五、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置委員九人至二十五人,委員均為無給職,其組
    成方式如下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指由校長及本職為教師兼行政之人員共同選
        (推)舉之代表,校長及各處室主任(不含人事、主計)為當然
        委員。
  (二)年級及領域教師代表:指由未兼行政之教師選(推)舉之代表,
        其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之員額少於委員總
        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家長及社區代表:指由家長會或社區人士選(推)舉之代表,其人數
    為一至三人。
    委員由選(推)舉產生時,得選(推)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選委
    員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即應辦理補選(推
    )舉。
    被選為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不得拒絕,應於任期內履行委員之義務
    。參加課程發展委員會會議時,學校應予以公假登記。

六、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委員任期一年,任期起迄日期由各校依特性另定
    之,連選得連任。遞補候補委員或補選(推)舉產生之委員,其任期
    均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選舉委員於任期中因故無法執行職務時,應解除其委員職務。

七、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由校長定期召集之,但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
    開會時,校長應召開臨時委員會議。課程發展委員會開會時,以校長
    為當然主席,校長因故無法主持時,由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八、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每年定期舉行四次會議,以每學期各兩次為原則
    ,唯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每學年開學前一個月召開會議時,必須
    提出下學年度學校總體課程計畫,送區中心委員會核備,並送本府教
    育局備查。

九、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開會時,須有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出
    席。須有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之同意行之。

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學者專家、其他相關
    人員列席諮詢。

十一、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之行政工作,由學校教務(導)單位主辦,相
      關單位協辦。

十二、各校需依本要點擬定「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設置要點」,經各校校
      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