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之一規定,使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成立體育
班相關事宜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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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學校體育班為普通班。
前項體育班之設置,應自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中)一年級、國民中
學(以下簡稱國中)七年級、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五年級提出
申請,每年並以設置一班為限。
前項體育班招生人數,由本府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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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體育班師資比照普通班,專項訓練課程由校內合格專長體育教師
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內(外)合格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其兼課鐘
點費或津貼,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體育班核定之運動種類(項目),以亞洲運動會、奧林匹克運動會列
為正式比賽運動種類(項目)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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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體育班授課內容:
(一)高中體育班課程分成下列二類:
1.一般學科課程:依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
2.體育專項訓練課程:包括體育學科及專項訓練術科,每週以十
二小時為原則,並得自普通高中課程暫行綱要科目及學分中調
整或得以其他適當時間補足。
(二)國中、國小體育班:除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外,
應安排專項訓練課程,每週以十節課為原則,專項訓練課程得使
用彈性學習節數;正式課程仍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學
習領域百分比規範授課。
(三)專項訓練課程,由校內合格專長體育教師、所聘請之校內(外)
合格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訂定相關訓練計畫。
(四)為彌補專項訓練課程時數之不足,體育班得利用晨間、課後、寒
暑假或假日實施課外專項訓練。
(五)因專項訓練致延誤或須加強輔導一般科目課程,得利用課餘時間
實施補救教學。
前項課程應由學校體育發展委員會協同體育班授課教師、專任運動教
練(或教練)共同規劃,並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會議審議通
過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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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體育班之新設開班費、經常費、人事費、設備費等經費,本府不
另編列預算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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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成立體育班之學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競賽、訓練之場地。
(二)有足夠之訓練器材。
(三)有核定運動種類(項目)相關簡易體能訓練室等周邊附屬設備。
(四)有資訊及視聽教學設備。
(五)有核定運動種類(項目)專長之教師或運動外聘、專任教練(或
教練)等師資。
(六)最近三年內參加全國級運動競賽獲前六名者,或經本府核定之發
展運動種類。
(七)其他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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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前點體育班之設置,應經各申請學校體育發展委員會初審通過,報本
府核定後為之。
前項委員會應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相關處室主管、家長委員會代表
、體育教師及專任教練(或教練)擔任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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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成立體育班,應依本要點及相關法規規定,研擬成立體育班計畫
書,除九十四學年度於七月十日前外,其他學年度於每年五月二十日
前報本府核定。
前項成立體育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二)學生來源。
(三)師資。
(四)場地設備及器材。
(五)授課時數、課程架構。
(六)經費來源。
(七)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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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府辦理前點第一項核定,得聘請具體育專長相關人員組成審核小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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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校體育班學生之甄選,國民中小學不得實施學科測驗,高中依高級
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方案相關規定辦理,並採下列各款之一或兼採之:
(一)術科測驗。
(二)能提出參加市級以上獲獎前六名之證明文件。
(三)能提出參加分區(係指本市教育行政區域)、區級比賽前三名之
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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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體育班學生之甄選,應訂定招生簡章,報本府核定後,公開辦
理之。
學校辦理前項甄選,得聘請專家學者、行政人員及教師代表組成甄
選小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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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學校體育班學生不受學區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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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學校體育班學生如有適應不良情形者,學校得輔導轉至普通班級就
讀;國中小學其非屬該學校學區學生者,應轉學至原學區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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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學校體育班須參加下列活動:
(一)配合參加本市或分區辦理之該項體育競賽。
(二)每年至少參加二次市級以上之體育競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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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學校體育班應定期接受本府視導及評鑑,其視導及評鑑結果並作為
下學年度成立體育班審核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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