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體育班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各級學校體育實施辦法第十六條
    之一規定,使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下簡稱學校)成立體育
    班相關事宜有所遵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學校體育班為普通班。
    前項體育班之設置,應自高級中學(以下簡稱高中)一年級、國民中
    學(以下簡稱國中)七年級、國民小學(以下簡稱國小)五年級提出
    申請,每年並以設置一班為限。
    前項體育班招生人數,由本府核定之。

三、學校體育班師資比照普通班,專項訓練課程由校內合格專長體育教師
    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內(外)合格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其兼課鐘
    點費或津貼,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體育班核定之運動種類(項目),以亞洲運動會、奧林匹克運動會列
    為正式比賽運動種類(項目)為限。

四、學校體育班授課內容:
  (一)高中體育班課程分成下列二類:
        1.一般學科課程:依普通高級中學課程暫行綱要。
        2.體育專項訓練課程:包括體育學科及專項訓練術科,每週以十
          二小時為原則,並得自普通高中課程暫行綱要科目及學分中調
          整或得以其他適當時間補足。
  (二)國中、國小體育班:除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實施外,
        應安排專項訓練課程,每週以十節課為原則,專項訓練課程得使
        用彈性學習節數;正式課程仍依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學
        習領域百分比規範授課。
  (三)專項訓練課程,由校內合格專長體育教師、所聘請之校內(外)
        合格教師或專任運動教練訂定相關訓練計畫。
  (四)為彌補專項訓練課程時數之不足,體育班得利用晨間、課後、寒
        暑假或假日實施課外專項訓練。
  (五)因專項訓練致延誤或須加強輔導一般科目課程,得利用課餘時間
        實施補救教學。
    前項課程應由學校體育發展委員會協同體育班授課教師、專任運動教
    練(或教練)共同規劃,並送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或校務會議審議通
    過實施。

五、學校體育班之新設開班費、經常費、人事費、設備費等經費,本府不
    另編列預算補助。

六、成立體育班之學校,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競賽、訓練之場地。
  (二)有足夠之訓練器材。
  (三)有核定運動種類(項目)相關簡易體能訓練室等周邊附屬設備。
  (四)有資訊及視聽教學設備。
  (五)有核定運動種類(項目)專長之教師或運動外聘、專任教練(或
        教練)等師資。
  (六)最近三年內參加全國級運動競賽獲前六名者,或經本府核定之發
        展運動種類。
  (七)其他必要條件。

七、前點體育班之設置,應經各申請學校體育發展委員會初審通過,報本
    府核定後為之。
    前項委員會應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相關處室主管、家長委員會代表
    、體育教師及專任教練(或教練)擔任委員。

八、學校成立體育班,應依本要點及相關法規規定,研擬成立體育班計畫
    書,除九十四學年度於七月十日前外,其他學年度於每年五月二十日
    前報本府核定。
    前項成立體育班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計畫緣起。
  (二)學生來源。
  (三)師資。
  (四)場地設備及器材。
  (五)授課時數、課程架構。
  (六)經費來源。
  (七)其他事項。

九、本府辦理前點第一項核定,得聘請具體育專長相關人員組成審核小組
    。

十、學校體育班學生之甄選,國民中小學不得實施學科測驗,高中依高級
    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方案相關規定辦理,並採下列各款之一或兼採之:
  (一)術科測驗。
  (二)能提出參加市級以上獲獎前六名之證明文件。
  (三)能提出參加分區(係指本市教育行政區域)、區級比賽前三名之
        證明文件。

十一、學校體育班學生之甄選,應訂定招生簡章,報本府核定後,公開辦
      理之。
      學校辦理前項甄選,得聘請專家學者、行政人員及教師代表組成甄
      選小組。

十二、學校體育班學生不受學區之限制。

十三、學校體育班學生如有適應不良情形者,學校得輔導轉至普通班級就
      讀;國中小學其非屬該學校學區學生者,應轉學至原學區就讀。

十四、學校體育班須參加下列活動:
    (一)配合參加本市或分區辦理之該項體育競賽。
    (二)每年至少參加二次市級以上之體育競賽。

十五、學校體育班應定期接受本府視導及評鑑,其視導及評鑑結果並作為
      下學年度成立體育班審核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