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所屬各級學校(以下簡稱學校)
妥善運用午餐費用,全面提升午餐品質,促進學生身心健康,特訂定
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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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學校指自設廚房辦理午餐之學校、公立幼稚園;學校午餐經
費指基本費、燃料費及午餐費,幼稚園為點心費及午餐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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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午餐經費之收支,除法規另有規定外,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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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學校午餐經費應成立專戶,其收支帳務處理應依會計法、審計法及本
要點等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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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午餐經費收取原則如下:
(一)學校得收取基本費、燃料費及午餐費,幼稚園為點心費及午餐費
。
(二)基本費、燃料費及午餐費以按月收取為原則,不得強制採整學期
一次收取方式。
(三)基本費及燃料費應依每學期規定標準收費,併入每月餐費中收取
後,入午餐帳務統籌運用(當年度如無規定收費標準,以上年度
或循往例規定辦理)。
(四)學生繳費後如遇有特殊情形未參加午餐者,得由學校自行酌情處
理退費事宜。
(五)學校午餐經費應於公庫設立專戶處理,其利息收入納入午餐費支
用。
(六)午餐收費應依國庫法施行細則第二十二條規定掣發收據,收據除
經收(手)人簽章外,應由主辦出納及機關首長簽章,專戶之帳
務應由主計、出納人員依法控管,且依規定設立收據紀錄卡;收
據項目須填寫完整,依實際收納情形予以載明內容及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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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午餐經費支出項目:
(一)主副食部分:含食米、麵類、蔬菜類、肉品類、魚類、水果類等
,應占支出比例百分之六十五以上。
(二)食油及調味品:應占支出比例百分之五以上。
(三)廚工人事費:薪資、保險、在職健康檢查費、退休金、資遣費及
其他相關費用,幼稚園依本府相關規定辦理。
(四)水電費(廚房無獨立計錶者,按全校水電使用比例分攤)、燃料
費。
(五)設備及維護。
(六)雜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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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度結算午餐經費結餘款可轉入下年度使用,使用範圍如下:
(一)午餐設備維修及增購。
(二)酌減收午餐費(每學期檢討一次)。
(三)廚工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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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辦理學生午餐而購置、增設或維護器具及相關硬體設備,其費用
在新臺幣(下同)十五萬元(含)以下者,得依下列規定,由午餐經
費結餘款支應:
(一)器具及相關硬體設備,設置於學校午餐廚房或與午餐供應有關者
,支應其費用全額。
(二)器具及相關硬體設備,非設置於學校午餐廚房而僅作為午餐行政
業務或午餐教育宣導之用者,支應其費用在百分之五十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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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校辦理學生午餐而購置、增設或維護器具及各項硬體設備,其費用
在十五萬元(含)以上者,動用以前年度結餘款時,應事先詳列原因
及用途,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後,始得動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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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校於每學年度結束時,午餐經費累計結餘款不得逾下列金額:
(一)六班以下學校:學生數六十人以下者,不得逾七萬元;學生數六
十一人以上者,不得逾十五萬元。
(二)七班至二十三班學校:不得逾四十五萬元。
(三)二十四班至四十班學校:不得逾六十五萬元。
(四)四十一班至六十班學校:不得逾一百萬元。
(五)六十一班至八十班學校:不得逾一百五十萬元。
(六)八十一班以上學校;不得逾二百萬元。
前項幼稚園之班級數及結餘款應獨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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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學校午餐經費結餘情形得列入校務評鑑之考核項內,本府並得定期
就學校午餐經費收支執行情形進行輔導、考核及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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