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規範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新設學
校之人員配置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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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新設學校,係指學校成立至招生前之籌備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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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新設學校以學校名義對外行使權利及負擔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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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新設學校之任務如下:
(一)校地管理、校舍及建築設備之規劃及興建事項。
(二)經費預算及編制員額之編擬及執行事項。
(三)學校校務之發展及推動。
(四)學校籌設及一般管理事項。
(五)其他有關籌設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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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新設學校置校長,依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任期考評辦法及新
北市立國民中小學校長遴選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辦理遴聘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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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新設學校置教師二人,兼任總務主任及教務主任之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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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新設學校人事、會計業務,由本府派員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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