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學校販售食品及文具委由校外廠商承包招標程序,應依政府採購法及
其相關子法規等辦理。
|
二、學校與承包廠商契約應規範辦理項目及衛生安全、員生消費權益(販
售物品售價不得高於一般市價)、違規罰則等約定,且每次合約期間
不得超過兩年。
|
三、承包廠商應同意並切結禁止不合格及不符規定之產品進入校園,學校
並負有監督糾舉之責。
|
四、學校提供給承包廠商之營運販售埸所,應明確規範不得影響行政及教
學之需求,倘遇學校增班造成教室不足時,應通知承包廠商於合約到
期後,收回改供行政或教學之用。
|
五、承包廠商資格應規範具規模品牌商譽及採現代化陳列販售方式。
|
六、學校收取之權利金,應包括學校提供販售埸所之使用費、水電費等。
但水電費收取之方式無論為外加或內含於權利金中,均需於招標文件
及合約書中敘明。委外權利金應以收支對列納入預算方式辦理,並以
補助學校水電支出、修繕費用、充實設備、清寒學生獎助學金、與學
生相關之教學活動費等五項目使用為限。
|
七、偏遠學校或小型學校會因交通不便、需求量少而造成參與投標廠商較
少,或得標廠商所提供菜色、物品較差,可聯合附近學校合併委外統
一招標辦理。
|
八、有關學校經常使用之消耗品,如影印紙張、粉筆等,可列為委外販售
項目。
|
九、各校應依本注意事項辦理,並應於招標文件註明得標廠商不可轉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