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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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新北市政府為鼓勵新北市優秀學生敦品勵學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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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方式:
(一)發給優秀學生獎學金每學期辦理乙次,每次每人新臺幣五百元整
。
(二)每學期選擇優秀學生以按班分配,每班三名為原則。就各班綜合
表現、一般學科成績、藝能學科三項學期成績,有二項在八十分
以上,另一項在七十分以上之學生中選擇較優者三名。
(三)符合成績標準之學生超過三名時,以三項學期成績均在八十分以
上者優先。
(四)三項學期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者超過三名時,以其三項學期成績
總分較高者為優先。
(五)依三項學期成績總分選擇時,其總分相同者,以綜合表現成績、
一般學科成績、藝能學科成績依序比較,以成績較高者為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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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國民中學每學期選定優秀學生後,除通知學生及其家長外,並應造
具優秀學生獎學金印領清冊(附件)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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