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學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9月16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國民教育法第五條規定辦理。

二、新北市政府為鼓勵新北市優秀學生敦品勵學特訂定本要點。

三、優秀學生獎學金發給方式:
  (一)發給優秀學生獎學金每學期辦理乙次,每次每人新臺幣五百元整
        。
  (二)每學期選擇優秀學生以按班分配,每班三名為原則。就各班綜合
        表現、一般學科成績、藝能學科三項學期成績,有二項在八十分
        以上,另一項在七十分以上之學生中選擇較優者三名。
  (三)符合成績標準之學生超過三名時,以三項學期成績均在八十分以
        上者優先。
  (四)三項學期成績均在八十分以上者超過三名時,以其三項學期成績
        總分較高者為優先。
  (五)依三項學期成績總分選擇時,其總分相同者,以綜合表現成績、
        一般學科成績、藝能學科成績依序比較,以成績較高者為優先。

四、各國民中學每學期選定優秀學生後,除通知學生及其家長外,並應造
    具優秀學生獎學金印領清冊(附件)核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