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新北市各級市立學校專用下水道設置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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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各級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立
    學校順利辦理營繕工程,以發展教育並配合水污染防治工作,特訂定
    本要點。

二、本市各級市立學校辦理營繕工程,涉及專用下水道之設置者,依本要
    點辦理。

三、學校總人數超過一千五百人以上,辦理建築工程應附設專用下水道之
    範圍如下:
  (一)新設校應依規定與校舍建築工程整體規劃設置。
  (二)原有學校有從底層起造之新建築物,其新建樓地板面積已達全校
        建築物總樓地板面積二分之一,該棟新建築物應附建專用下水道
        ;且要預留將來可與全校下水道系統相容、銜接之空間。
  (三)在既有基礎上垂直增建部分,免於申請建造執照時規劃設置。

四、應設專用下水道之學校建築工程,申請建造執照時,應造具專用下水
    道設置計畫書送主管機關(本府環境保護局)審核。並於申請使用執
    照前完工報請查驗。

五、工程主辦學校設置專用下水道,其經費應計入校舍建築經費中統籌編
    列:除特殊情形外,本府不另補助。
    學生數有逐年增加趨勢,預估二年內將達一千五百人之學校,得提前
    以專案籌措經費,依本要點規定規劃施作專用下水道。

六、學校專用下水道應秉雨、污水分流原則,並備有廢(污)水收集、抽
    送、傳運、處理、及最後處置之各種設施,其放流水標準應符合水污
    染防治法之規定。

七、為節省人力或經費,學校專用下水道系統之營運管理工作得委託專業
    機構代辦。

八、環保機關已有規劃將設置區域性公共下水道之地區,學校預估可在工
    程完工後納管,則其下水道系統可免做廢(污)水之處理及最後處置
    等設施。

九、專用下水道之規劃、設計、監造得委託登記開業之環工等技師辦理。

十、為配合預算制度,凡執行八十七年度及以前年度預算(包括本府、其
    他機關補助款),除已籌得專用下水道經費得依計畫執行外,其餘均
    得免依本要點規定辦理:並免送下水道主管機關審核,由相關機關逕
    行依規定辦理建造執照核發。

十一、本規定開始實施以前,已領得建造執照,有被規定應附設專用下水
      道才能申領使用執照之建築案;如依本要點第三點、第八點規定已
      可免做專用下水道,得循變更設計程序解除其建造執照上所加之限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