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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壹、總則
一、分發至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替代役警察役駐校警衛(以下簡稱駐
    校警衛)及教育服務役役男之服勤管理,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要
    點行之。

二、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所屬各中小學校為服勤單位,負責駐校
    警衛及教育服務役役男之管理,並由本府教育局督導之。

  貳、分發與訓練
三、駐校警衛及教育服務役役男於專業訓練期滿分發至本市後,由本府參
    照國軍常備兵分發作業,以抽籤方式辦理分發至所屬各中小學服務。

四、駐校警衛及教育服務役役男除接受教育部之專業訓練外,必要時得由
    本府施以為期三天之職前講習。

五、役男分配完竣後,由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依規定繕造役男名
    冊報教育部。

六、本府及各駐校警衛及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學校(以下簡稱服勤學校)
    得視需要,另行排定時間施以在職訓練。

  參、服勤
七、駐校警衛及教育服務役役男服勤期間,駐校警衛役役男由服務學校總
    務處管理,教育服務役役男由人事單位管理。

八、有關駐校警衛及教育服務役勤務之安排、服勤方式、服勤時間之分配
    等,由服勤學校規劃;規劃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勤務方式、服勤時間應使每人普遍輪流勤務。
  (二)分派任務力求勞逸平均。

九、駐校警衛每日勤務時間、勤務交接時間由服勤學校依據實際狀況及需
    要訂定,並可彈性安排於日間或夜間服勤。

十、駐校警衛及教育服務役役男除差假、服勤、參加訓練外,勤餘時間均
    應於校內休息待命;服勤學校得指派其協助學校工作。休息時間遇事
    外出,應報請校長或其管理單位核准。

十一、駐校警衛及教育服務役役男於服勤期間因特殊事故請假者,依據內
      政部訂定之替代役役男請假規則辦理;其請假二天以下者,由服勤
      學校准假;三天以上者,由本府准假。

  肆、裝備
十二、駐校警衛於服勤時一律穿著制服,並配帶警棍;教育服務役役男得
      穿著制服或一般樸素之服裝。制服及識別標章等配件,由本府統一
      發放;於役男服役期滿時,由服勤學校全數收回。

  伍、膳宿
十三、駐校警衛及教育服務役役男於服勤期間,由服勤學校提供住宿。
      役男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者,得依據相關規定申請返家住宿。
      但駐校警衛役男返家住宿,必須依照服勤學校值勤規定辦理。

十四、駐校警衛及教育服務役役男之膳食由役男自理。但學校若辦有伙食
      團者,得允許其搭伙。

  陸、管理
十五、駐校警衛及教育服務役役男於本市服勤期間,由本府編立駐校警衛
      及教育服務役役男管理名冊,實施列管及異動管理,役男如有異動
      或變更,應辦理訂正或移轉。

十六、本府於役男服役期滿前四個月,造具服役期滿名冊,陳報教育部彙
      送內政部核發服役期滿證明書,並於服役期滿時轉頒予役男。

十七、駐校警衛及教育服務役役男之生活管理由服勤學校負責。

十八、駐校警衛及教育服務役役男應恪遵服勤學校相關勤務、教學紀律、
      品操風紀等規定及要求。

十九、役男服勤學校對駐校警衛暨教育服務役役男之關懷照顧應與學校人
      員一視同仁,嚴禁有不平等待遇情事發生,役男管理人員應以身作
      則。

二十、服勤學校對於駐校警衛及教育服務役役男,應注重平時考核。對於
      頑劣勢,應先予輔導;必要時再檢證報由本府依相關規定辦理。

二十一、駐校警衛及教育服務役役男於服勤時間發生重大事故時,服勤學
        校應於事故發生後四小時內,向本府及教育部陳報並妥為處理。

二十二、駐校警衛及教育服務役役男於服勤期間無故離報職役逾一日者,
        服勤學校應即通報本府;其逾三日以上者,由服勤學校向內政部
        發出離役通報,副知本府並請警察機關協尋;逾七日者,函請司
        法機關偵辦並副知本府及教育部。

二十三、駐校警衛及教育服務役役男於服勤住宿期間,應依服勤學校規定
        時間作息,不得喧嘩,經常保持內務整潔,並負責住宿宿舍之整
        潔維護工作。宿舍內、外部設施損壞而可歸責於役男者,應由役
        男負責修復或賠償。

二十四、宿舍內不得擅自接用電爐、酒精爐等,並嚴禁外人留宿、存放違
        法(禁)或危險物品、在內酗酒、賭博或其他不正當行為。

二十五、役男服役期滿,應辦理離校手續,並將宿舍騰空,經學校盤點無
        誤後,方可離校。

二十六、服勤學校應於每月二十五日前,規劃役男次月值勤表並公布實施
        。

二十七、服勤學校應隨時激勵駐校警衛及教育服務役役男工作士氣、指導
        工作方法,並接受本府教育局之督導。

  柒、獎懲
二十八、駐校警衛及教育服務役役男之獎懲依相關法令辦理。其獎勵方式
        分頒發獎狀、頒發獎金、記功、嘉獎及放榮譽假;懲罰方式為記
        過、申誠、罰勤、罰薪、輔導教育。獎懲權責如下:
      (一)獎狀:由服勤學校報由本府轉請內政部核發。
      (二)記功、嘉獎:嘉獎由服勤學校核定;記功由服勤學校核定,
            並報本府備查。
      (三)榮譽假:一天以下由服勤學校核定執行;二天以上由服勤學
            校報由本局核定後執行。
      (四)記過、申誡:申誡由服勤學校核定;記過由服勤學校核定,
            並報本府備查。
      (五)罰勤:三天以內由服勤學校核定執行,並報本府備查;三天
            以上由服勤學校報由本局核定後執行。
      (六)罰薪:由服勤學校依法令提報,由本府轉請教育部核定後,
            由服勤學校執行。
      (七)輔導教育:由服勤學校提報,本府轉請教育部核定後,送請
            主管機關會同相關機關實施。

二十九、駐校警衛及教育服務役役男之獎懲,應本獎當其功、懲當其過,
        即獎即懲、注重時效原則辦理。

  捌、遷調
三十、駐校警衛役男之請調,向服勤學校依據有關規定及手續辦理。

  玖、附則
三十一、駐校警衛及教育服務役役男之陳情、檢舉案件,本府教育局應積
        極查處,並對檢舉人身分,善盡保密之責。